百度贴吧拥有发布在其平台小说作品的著作权等吗 以及怎样看待百度贴吧商业化。?

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有错误或漏洞欢迎大家指出。刚看到题主的问题我还心存一点怀疑,天真地想着:百度应该不会这么明目张胆地耍流氓吧?然后特地去看了百度的贴吧协议↓ 【百度贴吧拥有发布在其平台小说作品的著作权等吗 以及怎样看待百度贴吧商业化。?】 百度贴吧拥有发布在其平台小说作品的著作权等吗 以及怎样看待百度贴吧商业化。?

………………卧槽。我虽然不是法律专业的,但至少我知道的一点是,协议在法律上几乎等同于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百度官方默认用户同意这些流氓协议,不信看原文↓百度贴吧拥有发布在其平台小说作品的著作权等吗 以及怎样看待百度贴吧商业化。?

“进入百度贴吧则意味着您将同意遵守本协议下全部规定,并完全服从于百度贴吧的统一管理”这就意味着,假设题主真的准备万全把百度告上法庭,百度也完全能拿着这个协议反咬一口,“你当初可是同意过协议的,不要出尔反尔啊”靠,根本就是耍流氓好吗???????我敢赌一包辣条,注册百度的用户里90%以上的人当初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些东西!!然而再怎么愤怒,事情也基本上就是你服就服,不服也得服的情况了虽然不排除胜诉的情况,但胜算应该很小……题主可以就这一点咨询一下专业律师。我也算是百度贴吧的老用户了吧,虽然总是断断续续注册了好多ID,加起来也有七八年了。当初百度贴吧推出等级制和VIP时我就隐隐地开始反感起官方的作法,但没办法,有很多朋友选择继续留在贴吧,也有一些放不下的东西,一直忍气吞声到现在。经历七十万事件还有现在的血友病吧事件后,老子怎么没早点认识到百度流氓的本质呢???????最后说一句,垃圾百度,吃枣药丸。
■网友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由于和此处基本无关不再贴出)回到问题上来,把百度自导自演的协议认定为格式条款,不存在问题。并且也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著作权法》相关条文,恰好是百度自己也列了出来),毫无疑问违反法律,格式条款无效。即使告到法院,个人认为一般尽职负责的法官(尤其是大城市的,对这类互联网时代案件接触较多,司法程序中受到的阻碍也会较少)也不可能随意颠倒黑白。但问题是,即使获得了判决上的胜诉,个人投入的维权成本很可能和获得的赔偿不成正比。在赔多少,抑或是补偿多少的问题上,很可能百度赔偿的数额对它来说九牛一毛,它又有专业的法律团队。虽然法律有这些规定,但如何实践赔偿多少这些,法官未必有经验,缺乏实际操作办法,而且我们国家对此普遍是谨慎态度的。(此外百度势力大,对相关经办人员很可能会有那么点干预,当然这是情况外的因素,个人是没法考虑的)。这是维权的难点。
■网友
坚决反对贴吧这么做,我也是被商业化贴吧所踢掉的吧主,我自己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小网站,我不需要贴吧了,欢迎一起来反贴吧http://www.oocm.cn
■网友
参考血友病吧,抵制百度中。
■网友
额。。支持一下。。折叠也没关系。。- -感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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