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稳定劳动关系,泰州法院给出建议


4月28日下午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争议专题新闻发布会 , 通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情况暨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 泰州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冯毅 , 民一庭庭长周卫平出席新闻发布会 。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稳定劳动关系,泰州法院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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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 , 冯毅副院长通报了2019年度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情况 , 重点介绍了近年来泰州市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特点及成效 , 同时对当前劳动争议审判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梳理 , 并提出对策建议 。 现场发布了《泰州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 通过整理、推广典型案例 , 阐述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裁判标准 , 并据此引导劳动争议领域中的行为规范 。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稳定劳动关系,泰州法院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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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 , 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 经营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 。 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如何稳定劳动关系 , 共渡难关?泰州法院给出建议:要通过多种形式来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与企业共渡难关的信心和意识 , 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进退 , 理解并支持企业为应对疫情所采取的一些合理经营策略和措施 , 防止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
1.依法妥善处理疫情发生以来劳动者相关工资待遇问题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 , 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 企业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 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
2.谨慎处理疫情期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 根据规定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 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在此期间 , 劳动合同到期的 ,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3.积极与劳动者协商疫情防控期间灵活用工方式以稳定劳动关系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 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稳定劳动关系,泰州法院给出建议】(来源:江苏广电泰州中心站/邹文杰 沈骁 通讯员/张海陵 编辑/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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