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情侣分手后未婚生子,“分手费”变“抚养费” 男方反悔欲讨回被法院驳回
一对情侣未婚先孕但却最终分手 。 女方生下孩子后起诉男方支付抚养费 , 经法院调解 , 双方约定将男方支付的“分手费”折抵成“抚养费” 。 然而 , 此后男方反悔并起诉女方退还分手费 。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男方诉请 。 男方不服 , 提起上诉 。 采访人员26日从通州法院了解到 , 南通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 。
2018年 , 男子张某通过某相亲交友网站与女孩孙某相识 。 两人恋爱后 , 孙某怀孕 , 但此后双方因故分手 。 两人签订协议 , 约定张某支付孙某分手费4万元 , 其中先付2.5万元 , 余下1.5万元待孙某打胎后再付 。 结果 , 张某付了2.5万元 , 但孙某因故未打胎 , 她生下一个儿子 , 并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 。
在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过程中 , 双方同意将已付的2.5万元折抵张某应付的抚养费 。 事情本应就此告一段落 , 谁曾想又起风波 。 事后 , 张某以孙某违约生子为由 。 起诉要求孙某退还2.5万元 。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双方就涉案2.5万元已在法院另案抚养费纠纷调解中达成抵扣合意 , 现张某就同一诉争标的又向法院起诉 , 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遂裁定驳回张某起诉 。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双方就涉案2.5万元已达成抵扣合意 , 张某就此反悔并起诉要求孙某返还 , 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 ,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行为 , 遂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裁定 。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当遵守“禁止反言”原则
【「 法院」情侣分手后未婚生子,“分手费”变“抚养费” 男方反悔欲讨回被法院驳回】本起案例系情侣分手后未婚生子引发的人身及财产纠纷 , 既涉及到恋爱伦理、非婚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社会问题 , 又折射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禁止反言”规则等法律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 在一个文明理性的现代社会 ,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 , 对承诺理应信守 , 不能出尔反尔 , 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即为“禁止反言”规则 ,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做出的各种言词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
本案中 , 张某与孙某恋爱不成达成分手协议 , 约定一方付费一方打胎 , 虽然孙某因故未打胎而生下孩子 , 但既然孩子降临于世 , 就是平等鲜活的生命 , 张某、孙某作为父母应尽抚养之责 , 双方在法院调解抚养费纠纷中同意将分手费折抵孩子抚养费 , 说明双方就该款处理达成新的一致意见 , 双方对此均应遵守 , 不得反悔 。 张某事后又起诉欲要回该款 , 违反了自己在先言行 , 有悖诚信原则精神 , 故未获法院支持 。
(文中所涉人物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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