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风度养成( 二 )


从角色作用看 , 天下的检察官都一样充当追诉犯罪的重要角色 。 汉斯·托奇所谓:“检察官的工作总的来说是建构一起案件 , 一个人死亡了 , 一家商店被抢劫了 , 一个伪造的支票被兑换了 。 检察官必须评价可能揭示这一事件的事实和情况 。 从事实和情况中 , 他必须绘制一幅排除了对最终被起诉的被告人的无辜的怀疑之图画 , 要做到这一点 , 他就必须具有将所有证据的丝线技巧地最终编织成一幅有罪缀锦的能力 。 ”这种角色使检察官被认为“站在天使这一边” 。
与辩护律师相比 , 检察官有一个天然的优势 , 那就是检察官常常被认定是出于保护公众抵御来自被告人的某种形式的威胁的目的而站在人民一边的 , 因此更容易被看作是“正义的化身”;反之 , 辩护律师有时被看作是“魔鬼的代言人” 。
在民众眼中 , 检察官代表好人 。 正如德肖维茨所说:“他们(指检察官)代表的是法律与秩序、他们代表受害者与人民或者州政府、他们抗诉罪人——至少在大部分的情况下是这样的 。 他们是公仆;他们站在真理与天使的那一边 。 ”
检察官的职业特点、身份优势为检察官司法角色的形象塑造提供了前提——作为法律职业者 , 检察官不应是庸常无为之徒;作为具有天然身份优势和负载了民众厚望的司法官员 , 检察官不应是粗俗无礼之辈 。
诉讼心态决定检察官的言谈举止
检察官不是偏狭的一方诉讼当事人 , 其意识构造内有较为强固的正义意识、道德意识与人权意识 。 有论者言:检察官维护社会正义 , 促成其实现 , 倘无正义意识 , 必不能明辨是非 , 守正不阿 , 与社会恶势力斗争到底 。 若无道德意识或者道德意识不高者 , 实不配担任检察官之职务 。 无人权意识 , 也不能以公平态度保障人权 。 检察官的意识构造对其采取的行为和待人处世的态度至关重要 。
检察官的职业特点是庄重、干练、明快 。 我国检察官的制服取蓝黑西装 , 胸前佩戴国徽 , 蓝黑取其沉稳 , 选用西装表明检察官干练、明快、做事不拖泥带水、不迟滞延宕 , 从检察官服装可以窥见其诉讼心态和行事特点 。
检察官在诉讼中乃积极角色 , 民国初年检察官的服装用黑色 , 领袖对襟皆需镶边 , 镶边为紫绒 , 未知何故 。 此后检察官服装仍然采黑色 , 其领袖(其实是无领宽袖)及对襟采紫红色 , 寓意是检察官须以热情、主动为其心态和行为特征 。
在诉讼中 , 检察官应恪守客观义务 , 须以客观态度检讨案件 , 且须以客观态度收集证据 , 对于不利和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应一律加以注意 , 不可囿于一己之私见 。 检察官不汲汲于给被告人定罪 , 假使被告人被判决无罪 , 只要此判决符合正义(实质正义或者程序正义) , 检察官亦应欣然接受 , 此所谓“胜(诉)固欣然 , 败(诉)亦可喜” 。
检察官还应恪守诚实义务 。 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参与诉讼 , 应以正大光明手段实现诉讼目的 , 不可歪曲事实真相 , 隐瞒有利于对方的证据 , 以对世人良心造成冲击的方式(俗谓之“缺德”方式)欺骗对方获取证据 , 只有这样 , 检察官才能获得信赖 , 确立尊严;进而为法律立信 , 起到“不落一字 , 尽得风流”的法律教育作用 。
检察官应保持谦逊态度 。 有学者谓:检察官为顺利实现国家赋予的任务 , 必须获得各方之合作 , 此包括同事、其辅助机关、诉讼关系人及民众之合作 。 要实现这种通力合作 , 检察官不能不保持谦虚之态度 。
检察官应保持一种对公民自由权利的敬畏感 , 有此敬畏感 , 则检察官不像“官” , 没有官老爷的架子和官气 , 容易保持一种谦抑的姿态 。 在民主国家 , 官威已经没落 , 国家官员往往不像“官” 。 有如一位学者所言 , “在宪政民治之下 , 民权有了保障和人民自己选拔官吏的一个结果 , 便是人民不怕官吏 , 人民知道法律是根据公理而来 , 官吏不过是执行法律的公仆 , 而法律又在官吏之上 。 政府或官吏的行动如果超过法律范围 , 人民随时可向法庭起诉 , 在公平审判中争个是非曲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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