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形,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离婚一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 , 如果说协议不成就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并不是说只要你到法院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受理你的案件,下面是法院不受理的原告离婚的情况,(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起诉的;(2)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提出的离婚诉讼 , 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 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法院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形1、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方面的协议或条款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处理的 。3、依法应当有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 。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情况 。5、对已经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再次起诉的 。6、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起诉的案件,而当事人在该期限内又起诉的 。
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法院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形,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哪些】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 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 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
二、民事诉讼中的受理时间
1、受理是指:法院对诉讼主体提交的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属于职责范围且手续基本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 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受理期限是7天 。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有关规定 , 符合条件规定的,就必须要受理,通常情况下是在7日之内做出决定,符合立案标准的通知当事人 , 若不符合的话则就会通过裁定的方式,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而要是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 , 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
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怎么办起诉离婚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形 。法律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除外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法律不允许离婚的几种情况一、法律不允许 离婚 的情况有哪些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 。但是 , 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经过一个冷静期 , 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考虑的时间 , 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 。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 , 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 。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 。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 ,  结婚 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 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 。如确系久治不愈 , 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二、不能 协议离婚 情形包括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通过 婚姻登记 处办理协议 离婚手续 的: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 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 子女抚养 、财产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 , 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 。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 事实婚姻 ,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 1994年2月1日以后 , 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 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 , 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 抚养纠纷 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5)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 , 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 诉讼 的方式离婚 。通常不允许夫妻离婚的情况都是比较特殊的,包括在女方怀孕、哺乳期内 , 不允许男方 起诉离婚。而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若是非军人一方想要离婚的话,若未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一般也是不允许离婚的 。当然,就算是协议离婚 , 若不满足规定的条件,自然也是不能离婚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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