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其主张,张晴晴提交了结婚证、病历资料等 。法院根据张晴晴申请 , 向派出所调取了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治安调解协议书、接处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双方正在离婚期间,刘杰虽有和好的意思表示,但也有侮辱对方的言行,且在张晴晴明确拒绝见面后,刘杰仍至张晴晴现住所和单位,影响张晴晴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 其行为已构成对张晴晴人身安全的潜在危险,根据现有证据 , 张晴晴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
故法院依法裁定:禁止刘杰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刘杰骚扰、跟踪、接触张晴晴及其近亲属;禁止刘杰进入张晴晴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 。
法官解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 , 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
在离婚案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 ,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法官提醒,在离婚的过程中遭遇的家庭暴力,不仅限于人身伤害、限制自由等常见情形,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身体或精神侵害也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遭遇家庭暴力时,应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此外 , 即便在离婚的过程中,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也要勇于拿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武器,并要注意搜集、保存伤情照片、医疗证明、报警记录等证据,避免再次受到伤害,必要时可依法申请延长保护期 。同时,被申请人也要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如违反相关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阻止见孩子?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王云与陈东结婚后,育有一子陈小牛 。因生活琐事、婆媳矛盾等,夫妻双方感情陷入破裂 。分居后,王云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陈东一直阻挠王云见儿子,还以孩子不想见妈妈为由拒绝王云的探视 。分居两年期间,王云总共见了孩子不到五次 。
王云认为 , 陈东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与儿子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相关身份权利,损害了自身监护权利益 , 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故依据法律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裁定陈东立即停止对王云监护权和儿子基本人身权利的侵害 。
法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可见,王云在双方分居后多次向陈东提出见孩子的要求,均被拒绝 。陈东虽表示系尊重儿子意愿而为,但孩子尚且年幼,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辨认情感与纠纷 。双方自分居至今二年有余,王云见到孩子的机会屈指可数,陈东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云监护权的行使 。且孩子的成长过程只有一次,如不对陈东侵害王云监护权的行为予以制止 , 不利于保护王云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现王云监护权受到侵害,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法院依法准许,故裁定被申请人陈东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王云监护权的侵害 。
法官解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是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的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权利,那么监护权受侵害是否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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