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维权英雄还是市场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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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 有网友曝料称他开的便利店因免费提供塑料袋而被举报 。 此类举报事件近期多次发生 , 而这些举报均由有组织的职业打假人所为 。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6条规定 , 未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的商家可能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此 , 开超市或便利店的商家应提高警惕 , 避免向顾客免费提供一次性塑料袋 。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 他们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 , 通过购买假货并以知假买假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假货”销售者或生产者支付一倍、三倍甚至十倍的赔偿 。 他们的主要手段包括:
1. 大量购买过期或有瑕疵问题的商品 , 但无法证明这些商品是直接用于个人消费的 。 2. 故意制造伪劣商品 , 将符合要求的商品伪装成不符合要求的劣质商品 , 以此进行索赔 。 3. 长期重复购买行为 , 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打假 。 4. 利用食品安全法的细节规定(如标签、添加剂、新资源食品等)挑刺找茬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 鼓励使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违法行为 , 对于改进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

然而 , 随着商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 现阶段的职业打假人群体的行为逐渐偏离了维权的本意 , 演变为恐吓、威胁和扰乱执法的行为 , 其负面影响逐渐显现 。 具体表现如下:
1. 维权行为逐渐异化为敲诈勒索 , 背离了监督市场的初衷 。为获取高额赔偿金 , 职业打假人故意大量购买有缺陷的商品 , 甚至在找不到“假货”的情况下故意制造伪劣商品 , 以此敲诈勒索经营者 ,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
2.滥用诉讼权 , 浪费司法资源 。职业打假人趋向于以团队形式活动 , 内部分工明确 , 甚至有实验室为团队成员提供技术支持 。

他们通过大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并提起诉讼 , 导致法院案件积压严重 , 影响了其他正当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也增加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和成本 。
例如 , 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 ,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接待了近百起由王海提起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 。
3.损害消费者信心和社会公平 。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 , 他们购买商品并不是为了消费 , 而是为了索赔 。
【职业打假人:维权英雄还是市场骗子?】他们的打假行为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而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 他们的打假行为不是为了促进市场规范 , 而是为了破坏市场秩序 。

他们的打假行为不仅损害了诚信经营者的利益 , 也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 , 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 例如 , 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 , 职业打假人李某某通过大量购买进口食品 , 并以缺乏中文标签为由向经营者索赔 , 获得近200万元的赔偿金 。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主体 。 2. 客体:公私财物 ,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必须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物品或权益 。 3. 主观方面:故意 ,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必须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 4. 客观方面: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 , 迫使被害人交出公私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 , 对被害人施加一定程度的压力 , 使其无法拒绝交出公私财物 。
根据这些要件 , 职业打假人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索要赔偿 , 如果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 , 通常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

然而 , 如果职业打假人在购买商品时就知道商品没有问题 , 或者故意制造假货 , 并以此向经营者提出过高或不合理的赔偿要求 , 并以不起诉、不举报、不曝光等方式进行威胁或恐吓 , 迫使经营者交出钱财 , 那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
此外 , 如果职业打假人在打假过程中涉及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欺骗法院等行为 , 也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 。
因此 , 在判断职业打假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 , 需要具体分析他们的购买动机、索赔依据、赔偿金额、沟通方式等因素 , 不能一概而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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