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二 )


其次,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变动 。纵观各国行政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上 。具体行政行为撤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只有撤销该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对于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因为撤销负担行政行为通常不会发生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有权机关不得在撤销一负担行政行为后以更不利的合法处分来代替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针对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对于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得废止;对于合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依法裁量是否予以废止,只有在出现不得废止的情形时,行政主体才不得废止负担行政行为 。

Q5: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在
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制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违法的行政许可,该撤销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行政许可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小于不撤销行政许可所保护的相对人利益时,即使是违法作出的许可,也不予撤销 。如果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
章修改或废止,使该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在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撤回或变更原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当然,这种补偿是对损益的一种弥补,不是惩罚性的 。

Q6: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第几章
杨临宏在《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一文中直接指出,《行政许可法》的第8条就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杨解君也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已经在《行政许可法》中得到正式确立,而该法第69条则在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同时进行了利益衡量 。
笔者认为,说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已经得到正式确认还为时尚早,无论是第8条还是第69条,只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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