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管理:方案、制度、流程、标准模板 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二 )


第三章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新员工、临时工、实习生上岗前,工厂应组织其参加三级培训 。
第十一条 。调换工作的工人需要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才能上岗工作 。
第十二条从事锅炉操作、压力容器操作、电梯操作、电气管理、起重吊装、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管理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
第四章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工作场所布局应当合理,保持整洁 。
第十四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者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防护设施 。
第十五条生产用房和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
第十六条车间内的通道应畅通无阻,并应有足够的光线 。
第十七条坑、沟、池、走道、电梯等危险场所 。为生产而设置的必须配备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
第五章安全工作许可证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使用任何设备,不得独立操作和指挥生产 。
第十九条安全操作证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
第二十条 。严禁涂改、出借或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一条 。持有安全操作证的人员在调动岗位或变更工种时,应持证件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经转岗培训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操作证 。
第二十二条 。持有安全工作许可证的人员应每年参加并通过安全考试,并将成绩填写在证书上,否则工作许可证将失效 。
第二十三条安全操作证遗失、损坏或过期,持证人员必须及时补办 。
第六章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作业人员应重点控制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装置和作业点建立档案和登记台帐 。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厂的有关规定检查和维护设备,保证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管理档案,做好设备运行记录 。
第二十六条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指定区域工作 。
第27条进入生产区域前,操作人员应熟悉各种标志的含义 。
第二十八条安全员应当对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做好检查记录 。
第七章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备部负责设备的验收 。具体要求如下 。
1.对于新购设备,设备部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根据合同和产品说明书对设备性能进行验收,确保设备性能的安全可靠 。
2.对于维修后的设备,设备验收人员不仅要检查维修部位的性能是否修复,还要检查整机性能,确保设备整体性能完好 。
3.对于租赁设备,设备验收人员应向租赁单位索要设备维护记录,确保设备不存在隐患 。
第三十条设备部门应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有据可查 。
第三十一条 。设备部门应制定设备点检维修计划,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减少设备故障和事故 。
第三十二条 。设备部门应做好设备备件的管理工作,以保证设备故障的及时解决 。
第八章材料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操作员使用的材料的安全要求如下
1.做好材料检验工作,不合格材料禁止投入使用 。
2.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小心处理,以避免材料损坏 。
3.做好材料的更换、退库、废料处理等工作 。
第三十四条 。对安全员监督材料使用的要求如下
1.监督材料的检验,禁止不合格材料投入使用 。
2.协助操作工更换生产物料,更换的物料经质量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3.监督生产剩余材料的归还 。
4.指导生产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理 。
第三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要求如下 。
1.工厂在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应配备有效的防火防爆设施,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
2.易燃易爆物品应在严禁烟火的地方使用和存放,严格消除一切可能的火种隐患 。
3.易燃易爆物品需用明火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由专人监护 。
第九章职业危害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生产部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规定,为生产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
第三十七条生产部禁止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
第三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等工作,并定期进行健康监测 。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采取技术改造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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