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与意向性协议的区别 意向书和合同有什么区别

意向书和合同的区别是什么(预约合同和意向协议的区别)
案情简介:2017年4月6日,薪环公司、蓝光公司与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就蓝光公司收购中华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达成协议,主要载明以下内容:第三条交易原则;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第五条尽职调查;第七条保密条款;第八条违约义务 。
2017年4月7日,薪环公司、蓝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就标的公司负债、总资产估值、财产回购、工程建设、税费处置、合同处置、担保等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 。重要内容如下:1 .中国房地产负债相关事宜 。二.中国房地产资产总估值 。第三,回购房产 。四.税费的处理 。
《框架协议》和《会议纪要》签署后,薪环公司、蓝光公司和中国银行璧山支行签署《监管协议》,蓝光公司随后将《框架协议》约定的2亿元履约保证金存入《监管协议》约定的监控账户 。
2017年6月4日,薪环公司向蓝光公司发出《股权收购函》,要求蓝光公司书面回复是否继续收购 。2017年6月7日,蓝光公司向薪环公司发出《股权收购回复函》,明确终止本次收购协议 。2017年6月16日,欢欢公司向蓝光公司发出《支付违约金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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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观点:预约合同的目的是签订本合同,除不可归责于预约当事人的事由外,预约当事人应当订立本合同 。在签订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拒绝签订本合同当然不构成预约违约 。需要进一步认定拒绝签订本合同的一方是否违反了预约合同的诚信协商责任,即其协商行为是否违反了预约合同的明确约定,或者在预约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其协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 。欢欢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蓝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框架协议》和《会议纪要》,对全面考虑原则进行了重大变更,也不足以认定蓝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 。
至于是否存在违反保密条款的情况,蓝光公司在合同谈判过程中通过其内网发布了会议通知,该通知并非保密条款约定中涉及的保密信息 。蓝光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违反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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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观点:故意协议不是合同性质的分类 。一般来说,故意协议没有本质内容,对双方缺乏重大约束力 。但本案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和《会议纪要》已经约定了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并明确约定在独家谈判到期时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被上诉人蓝光公司认为的“框架协议+会议纪要”是一份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意协议 。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这份合同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订立本合同的责任,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义务 。
蓝光公司就税务事项提出的谈判条件“对最终成交价格确认经过多次谈判后,双方确认的总对价原则作出重大变更” 。2017年6月4日,当薪环公司询问蓝光公司是否延长独家谈判期限进行持续讨论时,蓝光公司于2017年6月7日致函薪环公司终止谈判 。蓝光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框架协议第八条约定的违约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义务 。基于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后的讨论、薪环公司的损失及双方的合同预期,法院判决蓝光公司赔偿薪环公司违约金1.2亿元 。
【预约合同与意向性协议的区别 意向书和合同有什么区别】至于是否违反保密条款,根据薪金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蓝光公司在其内部电子数据交换平台上公布的题为“重庆拟股权收购两江春城快速决策领导小组会议”的会议通知存在对外泄露的客观事实 。但会议通知并未涉及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和《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也未透露双方讨论项目转让的具体情况 。会议通知不属于《框架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保密信息规模,蓝光公司上述行为不违反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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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庄有话要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际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认购书、订购书、预约书、意向书、备忘录等上签字的 。,并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对订立买卖合同不承担责任,而另一方要求其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义务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认购书、订购书、预约书等 。,即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构成预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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