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计算过程?清算所得与剩余资产有何区别?( 三 )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 ,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
(4)欠税报告表 。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 , 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 , 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 , 采取“抵免法” , 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 , 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 , 结清税款 。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 , 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 , 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 , 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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