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千万贷款没收到,银行要求还贷,巨额贷款为何不翼而飞 巨额贷款如何上岸( 二 )


Q4:巨额贷款无法偿还怎么办?巨额贷款无法偿还从现在法律来看 , 可以申请破产来处理债务问题 。实在无法偿还的话 , 如果是欠私人的话 , 债权人只能自认损失 。如果欠银行的话 , 银行会计提损失 。
Q5:有巨额贷款还能担保吗可以 。有贷款还能做担保人 , 但需要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 。
1、与本担保事项无牵连 。
2、享有政治权利 ,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
担保的类别:
物保 , 即担保物权 , 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 。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制度继受于罗马法的物的担保制度 , 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 。其中 , 抵押权的客体包括三类 , 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 。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两类 , 即动产和权利 。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类 , 即动产 。
人保 , 即保证 , 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 , 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其设立属于意定 , 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且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
Q6:两千万贷款没收到 , 银行要求还贷 , 巨额贷款为何不翼而飞?两千万贷款没收到 , 银行要求还贷 , 这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事情发生于2014年 , 内蒙古包商银行以另行提供1800万元流动资金为条件 , 让本来是抵押担保人的卢春光承担骗贷人2250万元债务以弥补债务漏洞 , 不过 , 后来包商银行不仅没有按约定放贷1800万元 , 却对卢春光没有实际收到的2250万元申请了强制执行 。事实上 , 根据包商银行的一份内部文件显示 , 2250万元贷款放出后直接用于偿还骗贷人的欠款 。也就是说 , 名义上作为借款人的卢春光根本无法实际占有和使用该笔贷款 。
在2011年的时候 , 卢春光为一位合作伙伴任国富担保 , 将房产证抵押2年 , 为对方在包商银行赤峰分行办理4400万元承兑汇票中的2200万提供了担保 。不过 , 时间来到2013年 , 这位合作伙伴便因为涉嫌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等 , 被公安机关拘留 。卢春光表示:“案发后才知道 , 任国富所有合同票据都是伪造的 , 贷款合同都是无效的 , 我作为当时不知情的担保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在2013年的时候 , 包商银行决定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 认为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将债务“平移”给抵押人卢春光 。
此后 , 包商银行向卢春光承诺 , 如果对任国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 银行将再为卢春光的企业提供1800万元的流动资金 , 确保企业运转 。卢春光认为这个做法对自己有利 , 于是便答应了 。据知情人士表示 , 包商银行名义上是向卢春光提供2250万元贷款 , 实为化解金都公司不良债务 , 2250万元贷款流程全是由银行直接封闭操作完成并直接回流至其账户 , 名义上的借款人卢春光根本无法实际占有和使用此资金 。在2017年的时候 , 包商银行承诺的1800万元流动资金未到账 , 卢春光却因一直没有还2250万元贷款 , 被包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此后 , 卢春光拒绝偿还这笔自己根本就没有受到款项的贷款 , 于是将包商银行诉至法院 , 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 并不予执行 。包商银行却表示 , 银行在合同签订后 , 已经将2250万元贷款打入了卢春光的公司账户 , 已经履行了放款义务 , 于是要求法院驳回卢春光的起诉 。2019年的时候 , 内蒙古赤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包商银行将2250万元贷款打入卢春光公司的账户后 , 当日转账至任国富控制的公司账户 。因此 , 卢春光的起诉证据不足 ,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 , 判决书并未提及包商银行内部文件有关“债务平移”等多份证据的真伪 。
从这里来看 , 银行要求卢春光偿还这笔贷款 , 其实也是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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