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无罪释放,张志超为何会被误判 张志超案件是怎么回事( 三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05年1月10日6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同学王某某从高某家中离开 。6时15分左右,二人进入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分手后,高某失踪 。同年2月11日14时04分,临沭县公安局接临沭县第二中学教师于某某报警称,在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高某尸体 。
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
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 。审判长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


扩展资料:
张志超系临沂市临沭县人,1989年5月生,案发前系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 。2005年1月10日,临沭二中分校一间男生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 。经过该校部分学生的证词,临沭警方认定时年16岁的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张志超被临沭警方带走调查,随后被刑拘、批捕 。
2006年3月,张志超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其同学王广超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广超也被改判无罪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志超并未提出上诉 。直至五年后的2011年,他在一次与母亲马玉萍的会见中让母亲请律师申诉 。
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将其申诉驳回 。2012年11月12日,山东高院又以“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
随后,该案历经6次延期,于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开庭,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当庭建议改判张志超与王广超无罪 。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无罪!山东“张志超案”13年后再审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张志超“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
Q6:因被控奸杀同学,16岁蒙冤被判无期却不敢上诉,为何五年后才敢喊冤呢?16岁是一个什么样的年纪?青葱少年,未来有着无数的可能 。但是对于张志超来说,16岁可能意味着黑暗,意味着未来漫长的黑暗,16岁,他被控奸杀同学,蒙冤被判无期徒刑 。
2005年2月11日,地点山东临沭县第二中学 。一具女尸在一个废弃的男厕中被发现,经调查得知,死者系第二中学已失踪了一个月的女孩刘婷 。刘婷尸体的头部套着一个编织袋,下身赤裸,有多处刀伤 。刘婷在学校是公认的漂亮姑娘 。
当天晚上,16岁的张志超被警方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被警方从家中带走 。
根据相关的线索和证据,警方认为在2005年1月10日,张志超偶遇刘婷,遂起歹念,随后用铅笔刀将刘婷逼入废弃的厕所,捂住刘婷口鼻掐住脖子,后对其实施强奸,最终导致刘婷窒息死亡 。作案后张志超遇到好友王广超,告诉其杀人后让王广超帮其守门,张志超前往小卖部购买一把锁将厕所门锁住后离开现场 。
2006年3月,临沂市中院一审判决,张志超强奸杀人罪成立,被判处无期徒刑,王广超则以“虚假证言,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两人没有选择上诉 。
此后的几年中,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每一周都会来看望狱中的张志超,她希望从儿子的口中听到这事情不是他做的 。但是张志超每次见到母亲就只是哭,不说一句话 。
一直到了2011年,在狱中的张志超看新闻得知有很多冤假错案都被平反了,在马玉萍再一次来看望他的时候,张志超告诉母亲,他是被冤枉的,之前一直不敢上诉,因为他的有罪供述来自于刑讯逼供,让母亲为他伸冤 。
自此之后,马玉萍走上了为儿子申诉的道路 。但是这条路要远比她想象的困难,2011年3月,临沂中院驳回申诉;2012年11月,山东高院驳回申诉;2014年,临沂检察院不予抗诉 。理由皆是: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但是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在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研究,他认为本案基本就属于疑点重重,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很可能就是一件冤案 。
张志超的供述就很有问题,张志超的供述越往后越符合犯罪现场的情况,张志超最初的几次供述为强奸了死者,在死者尸检结果表明死者不曾被强奸后,张志超的供述变成了不曾强奸死者 。张志超翻供曾遭遇刑讯逼供,为张志超的供词签字的老师表示,他连张志超都没有见到,就被要求在供词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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