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喜传媒被王一淳举报税务虚假抵扣 股东徐峥“躺枪”( 二 )


换言之,王一淳坚持认为欢喜传媒应按当初551万的原始投资款进行冲红 。其还称:“截至今日(6月13日),欢喜传媒没有进行任何退税操作,也没有任何人和我沟通退税的流程和金额 。反倒是今天,我接到了法院要对个人进行强制执行的电话 。”
与之相对的是,欢喜传媒对此并不认同,其对媒体表示,“第一,我们不存在直接退对方税的事情,我们应该就退回的款项开具红字信息表;第二,判决书判定我们应收到的退款金额是5051799.52元,我们应就此金额填开《信息表》,并非对方所说需要退还发票 。”
欢喜传媒方面称,税务局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完成冲红,但王一淳并不认可冲红金额,因而导致冲红无法顺利进行 。
为何双方会针对冲红的具体金额产生如此激烈的争议?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顾问刘奕杉对雷达财经解释称,静深影业最初收到欢喜传媒投资款551万元,并向其开具了551万元增值税发票,此时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静深影业需要承担6%的增值税税负,若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还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
而在法院判决后,静深影业与欢喜传媒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此时如果能开具551万的红字增值税发票,则王一淳将无需承担任何税费;但当数字变为505.18万元后,王一淳的公司还需承担551与505.18的差值45.82万元相关的增值税等税费 。
刘奕杉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应由欢喜传媒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静深影业才能开具对应金额的红字增值税发票,冲销当时的业务收入,免除缴纳税费的责任 。
“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实质就是冲销当时的业务金额,但如果是开具551万红字增值税发票,王一淳向欢喜传媒支付的577万,就变成退回551万投资款、26万赔偿款,这与法院判决实质不符 。”
事件最终以王一淳“认怂”而结束 。“我深知胳膊拧不过大腿,一个小作者,怎么可能赢得了欢喜这样一个有庞大法务、财务的上市大公司?”6月15日下午,其在微博上确认,最终按照505万退税冲红,“请欢喜传媒、董平给我一个退税冲红的时间,我就不再占用公共资源了,你们就继续拍卖我的房产吧!”
赢了官司,失了“体面”?
王一淳的遭遇在影视圈中并不鲜见,其在接受娱理采访时称,有很多人给自己私信,说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 。但站出发声的她已经成了其中的典型案例,能给相关从业者们留下不少的警示 。
据王一淳透露,自己当初选承制这个合作形式时,欢喜一方还比较犹豫,因为正常来说承制要收15%左右的承制费 。而看到对方的犹豫后,王一淳最终选择了零承制费,“我只是为了项目安全” 。
此外,王一淳提及,与甲方签合同时,双方的地位并不对等 。乙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且合同中的很多条款都没有具体展开,比如对共管账户资金的监管和查询就没有明确的标准 。
有在影视行业积累多年经验,服务过影视公司、投资公司、单体影视项目等的律师指出,影视行业特别是具体项目涉及的主体繁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方更应尽量协商一致,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的归属 。但仅从王一淳“承制合同”的标题导向来说,其处于合同弱势一方的可能性较大 。
“如果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即便双方没有引发纠纷矛盾,也是项目中潜在的一项风险,仅以‘行业惯例’或者其他未经双方书面合意确认的理由抗辩,往往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即是如此 。”
不过,本案的发展也有其在行业内的必然性 。
北京真叶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导演戎震对雷达财经表示,小导演在没名气的情况下,想与大公司合作很正常,因为小公司的拍摄不难,最弱的地方在于宣发没资源 。
但大公司有自己的项目操作宣发流程,其中很多并不规范 。戎震称,很多影视公司在税收法律意识上很淡薄,他们的开票记录和账目活动都对不上,个人转账转款更是普遍 。“无论王一淳举报的初衷是什么,这个事实多半跑不了 。”
在此背景下,戎震认为,找人投资风险较大 。“要么独立制作,和人合作发行;要么只做投资人;和人一起制作,这不明智 。大公司违规操作习惯了,还有律师法务,小公司用别人的资源,没话语权,平台和你对接都不认真 。合作一定是要对等的 。”
在戎震看来,此次的举报可能会对王一淳造成不小的影响 。“举报合作方,不管正义还是不正义,你敢保证自己一点问题没有,就去跟她合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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