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以及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 )


“存款”代表存款本息的主张;
“凭证”代表债券本息请求权;
“资本”代表基于投资关系缴纳出资的权利;
“国家”是指未经授权由公民或者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
“救助”代表要求支付资源网的抚养费、赡养费或抚养费 。
|“辩护权”
1.概念和有效性 。
抗辩权是指对请求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对请求权说不的权利 。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防止请求权的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拒绝履行对相对人的义务 。
2.特色 。
(1)法定抗辩权: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约定的抗辩权不属于抗辩权 。
(2)抗辩权的功能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可分为临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
(3)抗辩权以对方当事人享有请求权为前提 。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 。
《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第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在第二审期间不予支持,但能够以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除外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申请再审或者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五)抗辩权的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拒绝的视为放弃;法官不得根据职权主动解释或适用 。
3.区分抗辩权和抵销权 。
否认是指被申请人不承认对方的主张,而是主张对方的全部或者部分主张不成立或者已经消除 。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和权利消灭的抗辩 。
否认的逻辑是你没有权利要求 。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要求,但我以其他理由拒绝 。
4.抗辩权的分类 。
(1)一次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的第三人抗辩权 。
(2)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后的抗辩权 。
|“形成权”
1.形成权的来源 。
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仅通过权利人的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相应的义务,但相对人必须容忍行使形成权的法律义务 。因此,形成权有两个来源:
(1)约定:形成权相对人的事先同意,如解除权的约定;
(2)法定:立法者通过价值判断,采纳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成权 。
2.特色 。
(1)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形成权的行使会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而其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
(2)形成权没有相应的义务 。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地位,因此不可能说相对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义务 。
(3)形成权从属性,必须依附于基本法律关系,不脱离基本法律关系就不能转让 。例如,没有完整的合同关系,合同的解除权和解除权就不存在 。
3.锻炼的方式 。
(1)明示和暗示 。一般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法律有规定,可以默示 。如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未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②试销中,买受人未在试用期满后表示是否购买标的物的,视为购买 。
(2)作为单方面决定,权利的行使不以另一方的同意为条件 。
(3)形成权适用于预定期间,必须在预定期间内行使 。当预定期限届满时,形成权消灭 。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但可以撤回 。
【注】个人的形成权不适用于预定期间,如离婚权、分割共同财产权、解除收养关系权等 。
(4)原则上,组建权的行使不受条件或期限的限制 。但是,如果条件的实现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则形成权的行使可能受到条件或者期限的限制 。如果甲方在3月3日前向乙方表示乙方不会付清拖欠租金,则甲乙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终止 。甲方行使解除权所附期限明确,不会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 。
4.反对组织权 。
(1)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或抵销权时,允许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 。
(2)当事人未就异议期间达成一致的,异议期间为对方收到撤销通知和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 。
5.形成权的分类 。
(1)物权法中的形成权——物权法中的形成权 。
放弃所有权;放弃自己的物权;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 。
(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债法上的形成权 。
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③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4)选择债中的选择权;
⑤法定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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