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原理为:《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 , 在它未规定的情形时 , 应适用更早的《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 《合同法》属于基本法 。 此外还有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作为补充 。
于是 , 对于下图群友的提问 , 大家看下我的回答 。
我的第一个红色方框的回答 , 是为了促使他加紧求职 , 不要过分指望这家延后、拖延的工作机会 , 很有可能取消 。
第二个紫色的框 , 则是讲的本文 , B公司之所以会被仲裁或者法院判为败诉 , 主要是基于《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纠纷责任”的描述 , Offer/报到通知即为一个要约 , 属于缔约行为 。
当然 , 紫色框的下半部分也很重要 , 尤其B公司是个大公司 , 甚至国企央企事业单位时 , 2个月后人家确实也录取了你 , 且你也没找到更好的C工作 , 则不要为了这1-2个月的补偿金而让自己入职后不愉快 。 类似你出嫁前告你的老公、婆婆、公公 , 实在没有必要 。
【求职|新公司突然发来《取消录用通知》,我怎么办?】最后 , 祝各位群友和读者都不会被取消Offer和录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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