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


浅析“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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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的面纱(解析“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
作者简介:擅长商事纠纷解决、公司实务、不良资产处置 , 为涉及投资、银行、信托、典当、商业、物流等领域的国内外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
由于2013年《公司法》原则上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将实缴注册资本制改为认缴制 , 将先照后照改为先照后照 , 我国每天注册公司超过1万家 , 各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资质良莠不齐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现象屡见不鲜 , 导致各地法院审理的“揭开公司面纱”案件不断增多 , 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本文主要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判例 , 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 。
一、与“揭开一人公司面纱”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 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揭开公司面纱”作了原则性规定 , 适用于所有公司形式 , 即:“公司股东滥用其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一人公司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信息资源网络公司 ,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
3.《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作了专门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 ,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1号 , 以下简称《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阶段“揭开一人公司面纱”的救济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作为被执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

二 。“揭开一人公司面纱”的司法救济
根据上述规定 , 债权人可以通过两种司法救济途径请求法院支持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在申请仲裁或起诉阶段 , 将一人公司股东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2.在执行阶段 , 申请追加信息资源网络的一人公司股东为执行人 。
三 。主要证据事实和相关司法判例
主要证据事实
无论是在仲裁或起诉阶段 , 还是在执行阶段 , 需要证明的事实主要有两个:
(1)一人公司是否已经丧失清偿能力 , 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 即债权人需要提供一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的相关证据 。在诉讼或仲裁阶段 , 鉴于财产调查的局限性 , 这方面的证据一般难以收集;但在执行阶段 , 一般只需要提供法院出具的终止这一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即可 。
(2)一人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 , 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适用倒置规则 , 即一人公司股东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 , 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在司法实践中 , 法院判断“一人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股东本身的财产” , 主要审查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财务混乱 , 如股东与公司是否共用一个银行账户、财务会计账簿或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主管会计和出纳等 。特定股东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公司的独立审计报告 ,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B.一人公司的会计账簿、银行账号、流水等 。
例(1)《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国储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第1093号]
在本案中 , 最高法院认为:“南通二建公司以法人人格否认为由 , 主张能源公司、锐拓公司对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已经丧失清偿能力 , 导致其作为房地产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但南通二建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 物业公司在国储中心大楼还有至少16000平方米的房屋 , 已经在本案的财产保全中 。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虽构成违约 , 但仍有清偿债务的可能 , 不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因此 , 本案不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 。基于此 , 南通二建主张能源公司与锐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缺乏事实依据 , 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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