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法”到底是指什么? 什么是依法治国( 二 )


六是规章 。规章也称政府规章或行政规章,是有关国度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在本职权规模内制订的具有广泛束缚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可以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处所人民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规模内制订的规章;处所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制订的规章 。
此外,法律说明以及我们国度和政府参加的条约和行政协议也属于法的领域,必需作为我们的工作根据 。
就国度的法规系统而言,上述文件属于“法”,此外,如县政府的文件等,就不属于法 。所以,我们不要误会,认为只要是人大或政府都有立法权,只要是红头文件就是法 。不是人人具有立法权 。我们要依法办事,就是指要按照上述属于“法”的文件办事 。
不是“法”就不能作为我们的工作根据了吗?有人可能要问:作为基层部门,只要是上级部门的文件,不管是否属于“法”,我们都要履行,都是我们的工作根据,既然这样,我们有什么必要差别是或不是“法”呢?
当然有必要 。“法”可以设定国度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以及国民的权力与责任,不是法就不能触碰这些内容;其中,没有法律法规根据,规章就不能减损国民权力、增长国民责任,不得增长部门的职权 。还有,“法”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判案的根据,其他文件(不属于法)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判案的根据,只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
这一法理,对制订文件的部门而言,必需明白的一点是:什么内容应该由什么文件来规定,这是有讲求的,必需符合《立法法》的请求 。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必需明白的一点是:虽然所有上级的文件都是工作根据,但要区分什么工作 。如果是限制和处罚国民权力的行动,必定要有“法”的根据;如果是其他工作安排,如支配开会、学习等事实施为,并没有请求以“法”为根据,依据工作须要便可以做 。
我们最后的结论是:确切,上级部门的所有文件都可以成为工作根据,但是工作具有普遍性,其中涉及机关职权、职责,国民权力与责任,以及国度的根本制度等,必定要以“法”为根据 。这就是“法定职责必需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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