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刷短视频刷到失踪3年妻子-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二 )


 
重婚罪的认定须要满足哪些条件
 
据人民日报调查显示,自2003年起离婚率持续15年上升,累计增加近7倍,其中出轨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主要因素 。
 
婚内出轨不仅为道德所谴责,更是被法律所抵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敬 。虽然出轨并非法律概念,法律对违背忠诚责任的行动也未明白规定直接不利效果,但是法律对婚内出轨的负面评价体现在后续的因出轨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抚育权争取等方面,情况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 。因此,切莫存有“出轨只违背道德不犯罪”的毛病观念 。
 
那么,什么情形下的出轨可能构成重婚罪呢?
 
我国事一夫一妻制国度,法律制止重婚并不惜动用刑罚手腕打击重婚行动 。依据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该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依据此规定,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动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涯,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三是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涯的 。
 
司法实践中,第一种重婚行动较为显著,但第二种类型因较难把握更值得关注,尤其是要懂得何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涯”,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固的共同居住 。
 
婚姻法第3条除了“制止重婚”,还规定了“制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刑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涯”与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属于犯法行动,后者属于一般出轨同居行动 。婚姻法司法说明中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释义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固地共同居住,据此,区分重婚罪恶与一般出轨同居行动的症结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固地共同居住” 。如果仅是偶尔、临时的姘居,既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 。如果连续稳固的共同居住却不以夫妻关系相待,也不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
 
重婚无效但有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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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意指无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布无效时即肯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掩护 。
 
前文张某的后两段婚姻都因属于重婚,且自始无效,他与后两位“妻子”生育的子女则属于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
 
但是在一种情形下,重婚无效可以被阻却 。婚姻法司法说明规定,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况已经消逝的,法院不予支撑 。
 
也就是说,导致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逝后,使本来的无效婚姻被阻拦,无效婚姻变为了有效婚姻 。
 
例如,某男与甲女于2000年在北京登记结婚,2005年该男又与乙女在上海登记结婚,从此时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属于重婚,后该男与甲女于2010年离婚,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已终止 。若有利害关系人在该男与甲女离婚后起诉至法院申请该男与乙女的婚姻因重婚而无效,法根据上述规定可不予支撑 。因为前婚已经终止,导致后婚无效的事由已经消逝,后婚转为有效,且一般以为后婚效率应从前婚终止时开端起算比拟适合 。
 
那么,重婚既然是犯法行动,怎么又变成了有效婚姻呢?这又是否意味侧重婚符合以上阻却情况后就不是犯法了呢?
 
这里涉及婚姻法和刑法的连接问题 。刑法为犯法行动设置了追诉时效,犯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义务 。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法经过五年后不再追诉 。而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两年有期徒刑,因此重婚行动停止五年后将不再被追究刑事义务 。此处的重婚行动停止,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后婚的离婚手续或以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涯已经停止 。
 
因此,如果在重婚期间内或重婚停止后五年内案发,一旦坐实将被追究刑责,如果因重婚同时发生了民事和刑事案件,则应中断审理民事案件,期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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