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回应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狗把老人绊倒谁的责任( 二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等合伙人、著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也表现,狗主人对狗负有妥当监管职责及注意责任 。他进一步说明,本案中,如果狗主人拴狗场地为自家院子,与外界具有必定隔离性,小女孩擅自将狗悄悄牵走,狗主人并不知情,此时,女孩存在主观故意,狗主人所应承担的注意责任相对较低,不承担义务 。如果狗主人栓狗场地不具有隔离性,外界很容易接触,狗主人的注意责任请求也会相对较高,如小女孩基于好奇、贪玩甚至狗主人不在等因素牵走卒,此时,狗主人应承担部分监管义务 。
 
被追逐的小狗的若有主人,是否担责?
 
值得注意,依据事发监控视频显示,带狗绳的大狗在追逐另一只无人牵引的小狗时,将老人绊倒 。赵良善以为,依据养狗相干规范,多地均请求遛狗时需牵狗绳 。本案中,小狗的主人未牵绳致使狗追逐绊倒他人,对于事故产生存在错误,在错误规模内承担义务 。
 
赵良善强调,如小狗属于流落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第八十二条:“抛弃、逃逸的动物在抛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义务 。”之规定,由本来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义务 。
 
律师邢鑫也以为,若小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应与女孩的监护人承担连带义务 。
 
赵良善说,遇害者家眷可先和本案存在错误的主体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的,可将大狗主人、女孩及监护人、小狗主人一同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据各方错误水平肯定义务比例及赔偿数额 。
 

镇政府回应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狗把老人绊倒谁的责任

文章插图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意外事件”不影响追责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在地,经送医挽救无效逝世,此事件经曝光后引发热议 。8月18日晚,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进行情形通报,初步断定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
 
这一断定或许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从通报情形来看,老人的逝世亡与狗主人以及12岁的罗某不无关系 。如果不是狗主人将狗只拴在家门口疏于管理,如果不是罗某擅自将狗只牵出玩,就不会有后来的意外——狗摆脱束缚绳,在奔驰进程中狗绳意外将老人绊倒,导致其受伤逝世亡 。人们担忧,这起事件被断定为意外事件后,狗主人、罗某等人的法律义务会被消除,老人之逝世会没有了下文 。
 
其实,这种担忧大可不必 。从常识上讲,镇政府方面的初步断定,只是刑事义务方面的预先断定,重要是消除犯法的可能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伤害成果,但不是出于行动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感的原因所引起的,不以为是犯法 。就这起事件来说,无论是狗主人,还是罗某,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忽视意而没有预感”,或是“已经预感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
 
既然缺少构成犯法和负刑事义务的主观依据,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无论是狗主人,还是罗某,都不能认定为犯法,被追究相应的刑事义务 。其实,罗某因为未满14周岁,依据刑法规定,属于无刑事义务才能人,即便造成了应该入罪的严重效果,也不用承担刑事义务 。
 
在民法上,意外事件也带来义务的免除,但对于意外事件的断定,通常只能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予以认定,这并不是镇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的权限规模 。当然,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中,对“错误”的认定尺度,要相对弱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客观上,对于这位八旬老人的意外逝世亡,狗主人和罗某都是存在必定错误的,虽然不是“故意”,却有“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 。
 
依据《侵权义务法》,“行动人因错误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义务”,“违背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用安全办法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义务” 。就这起事件而言,狗主人因管理动物的错误,罗某因擅自牵狗、采用安全办法不够等错误,须依法承担赔偿丧失的侵权义务,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和逝世亡赔偿金等 。
 
斟酌到罗某尚未成年,经济赔偿义务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承担法律义务,付出必定的侵权代价,也是对他们的警示和教导,有利于防备相似事件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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