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电站索赔72万,宜章法院判了

触电|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电站索赔72万,宜章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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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电站索赔72万,宜章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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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电站索赔72万,宜章法院判了

有诗云:“放鹤云千顷 , 钓鱼溪一湾” , 自古以来钓鱼就是一项闲情雅致 , 古之文人墨客 , 无不以垂钓来培养自己的情操 。 姜太公愿者上钩 , 柳宗元独钓江雪 , 钓鱼可谓是考验个人能力和素质的绝佳运动 。

但钓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 且不说容易落水溺亡 , 一旦吊杆碰到高压线 , 很可能当场杆毁人亡 。 2020年湖南就有一名小伙 , 和四名朋友去高压线下钓鱼 , 结果身亡后家属索赔72万 。 那么到底该由谁来负责 , 是一起钓鱼的好友 , 还是鱼塘塘主?
2020年10月4日下午 , 正值国庆节假期 , 家住郴州的小谭和朋友四人准备好钓具准备去宜章县某鱼塘钓鱼 。 鱼塘位于乡下 , 是小谭的好友李某发现的 , 据李某称该鱼塘里有许多大鱼 , 而且鱼塘塘主没有严加看管 , 可以随意垂钓 。
来到鱼塘之后 , 小谭的朋友发现鱼塘正上方有高压线穿过 。 李某也提醒众人 , 在钓鱼期间一定要注意高压线 。 可小谭却并没有放在心上 , 他特意选择了一处钓点 , 准备抛饵作钓 。 殊不知 , 在小谭的正上方刚好有高压线 , 在钓鱼时 , 小谭一时激动忘记了头顶的高压线 。
在他抛竿时不慎触碰高压线 , 瞬间上千伏的高压电通过鱼线和鱼竿传到小谭体内 , 并形成回路 , 将小谭电的当场身亡 。 周围的同伴发现后纷纷不敢上前触碰 , 只能拨打报警电话 。 等救护车赶到时 , 小谭早就失去了生命体征 。

小谭死后 , 家属找到了和小谭一起钓鱼的四人 , 要求他们对小谭的死负责 , 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 。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 小谭的同伴有没有责任 , 是否应该对小谭的死负责 。
案例中李某曾多次提醒小谭 , 他的头上有高压电线 。 在小谭触电后 , 虽然四人没有上前触碰 , 但却及时报警叫来了救护车 。 因此在笔者看来 , 他们对小谭的死没有责任 , 也不需要赔偿 。
【触电|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电站索赔72万,宜章法院判了】想要判断同伴是否应该负责 , 可以借鉴《侵权责任法》 , 如果小谭的同伴构成了侵权就需要承担责任 。 如果他们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 就不需要赔偿 。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 , 构成侵权责任有四个要素 , 分别是:过失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错误 。 在这起案例中 , 李某等人没有过失和违法行为 , 虽然小谭被电死属于损害事实 , 但却和李某四人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 。 李某等人主观上也没有错误 , 因此不属于侵权 。

综上所述 , 李某等四人不需要为小谭的死负责 。 但作为朋友 , 眼看小谭被电死 , 李某等人于心不忍 , 于是李某四人和小谭家属达成协议 , 四人一起凑了15万余元用于补偿小谭的家属 。
小谭朋友的事解决了 , 可小谭的父亲却并不肯善罢甘休 , 他认为在事发地点当地电站并没有设置高压线危险的警示标志 。 经过测量后发现 , 高压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也不符合规定标准 , 因此小谭的父亲决定将电站告上法庭 , 索赔72万元赔偿 。
宜章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 庭审时电站表示公司每年都会巡查线路 , 之所以未设置警示标志 , 是因为鱼塘本为稻田 , 鱼塘主在将稻田改为鱼塘后 , 将田埂提高了30多公分 , 导致癫痫与地面的高度发生了改变 。
虽然塘主将稻田改为鱼塘 , 但依旧属于私人所属 , 并没有对外经营 。 案发时小谭一行人到鱼塘钓鱼 , 塘主并不知情 。 因此法院认为 , 鱼塘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 电站反而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 不承担责任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电站需要举证证明 , 小谭受到的损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否则就要按无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赔偿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 , 如地震、台风 , 也包括社会现象 , 如军事行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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