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安服装 保安服装( 四 )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三)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或者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或者保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图像信息资源网络数据和报警记录的 。委托人未按照本规定保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录像资料和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除、修改或者扩散保安业务中形成的监控录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四)指使或者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讨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方式解决纠纷的;(五)疏于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导致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委托人删除、修改、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视频资料和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人员因不执行违法指令、降低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停缴或者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与保安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保安从业人员的处罚和赔偿按照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和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解决纠纷的;(五)删除或者传播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视频资料和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从事武装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人员支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人员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要求赔偿 。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和保安员证书的样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和保安培训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培训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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