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安服装 保安服装( 三 )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应当穿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国家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保安员的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明显区别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志 。保安员服装款式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由保安服务从业人员在推荐款式范围内选择 。保安服务标志的样式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装备 。保安岗位的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保安员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进出服务区人员的证件,对进出的车辆、物品进行登记;(二)服务区内的巡逻、警卫、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三)对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人员及其财物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四)执行武装押运任务时,根据任务需要,可以设置临时隔离带,但应当尽量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干扰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服务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押运业务的保安员使用枪支,应当按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管理规定》执行 。
【中国保安服装 保安服装】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和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讨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解决纠纷的;(五)删除或者传播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视频资料和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人员或者客户单位的非法指令 。保安从业人员不得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不得停缴或者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障信息资源网络保险费 。
第六章安全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安全培训所需的教师,其中安全专业教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管理经历;(三)有安全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其他教学条件 。
第三十三条申请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押运业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训练,由人民警察院校和人民警察训练机构承担 。承担训练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和人民警察训练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根据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对受训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训练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人员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人员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人员、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人员、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特征信息予以保密 。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人员和保安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人员、保安培训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 。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接受公众对保安从业人员、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 。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结果 。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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