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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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日)
社区矫正是指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人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救助相结合,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再次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202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将正式实施 。与之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工作实践相比,《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矫正法》)有哪些创新,哪些内容有较大不同?接下来,边肖将和大家一起学习 。


一、社区矫正的目标《实施办法》第一条表述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转化为守法公民”;《矫正法》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显然,《矫正法》淡化了“改造”的烙印,更强调帮助矫正对象修复和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 。二、社区矫正的性质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一直将社区矫正定位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矫正法》第一条规定,应当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从四类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和义务来看,将社区矫正定义为“刑事执行”更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
三 。标题《实施办法》称“社区矫正人员”,实践中也称“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法明确称为“社区矫正的对象” 。使用“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称谓更加人性化,也更加符合通过防止称谓(服刑人员)的标签化来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宗旨和任务 。
四 。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由“指导管理、组织实施”改为“主管”;《实施办法》赋予的“指导”职能,由社区矫正委员会行使;“组织实施”委托给社区矫正机构,而司法所的任务则由“承担日常工作”变为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承担相关工作” 。5.人民法院的职责是:一是为执行确定新的职责 。《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的执行场所 。二是增加了决定逮捕的责任 。《矫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要求撤回休假的矫正对象可能逃离信息资源网络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三是申请异地减刑法院 。《实施办法》规定,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修正法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为执行地 。第四,要求假庭撤诉是不一样的 。《实施办法》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裁判;修正法规定是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 。
不及物动词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取消社会调查的委托权 。根据《矫正法信息资源网》第十八条规定,只有社区矫正决策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以及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 。二是取消落实建议的前置程序 。实践中,矫正机构要求收监执行的,必须先征求检察院的意见;《矫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并将建议书送交人民检察院 。三是监管的依据和范围更加规范 。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规范(非部门规章、文件通知等)独立行使检察权 。).
七 。公安机关的职责第一,新增缉捕、追逃职能 。《矫正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被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 。第二,监狱内执行的主体不同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移交撤诉对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矫正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移送 。三是加到现场处置 。《矫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令等违法行为,无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
8.取消“两个八”和《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矫正法不再规定“二八小时”任务,取消了“社区服务”,增加了“公益活动” 。九、严格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决定实施电子监管,首次使用电子监管的期限不少于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释信息资源网》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矫正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每次使用不得超过3个月 。十、调整部分工作时限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矫正法》第二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十日内送达法律文书 。XI 。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保护一是放宽外出请假标准 。《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经常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 。第二,监督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矫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式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第三是向监狱提出抗辩 。《矫正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辩护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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