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消防队?宋朝时担任防火的机构( 二 )


3、加强源头治理,加强火灾防范 。
消防安全,预防第一,古人很早便明白这个道理 。宋朝高度重视火灾防范工作,主要采取如下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减少消防隐患,防范火灾发生 。
一是规范日常用火 。火灾起于微忽,往往是日常用火不慎导致 。宋朝仍使用木柴作为主要燃料,一不小心便容易引发火灾,故而官府经常提醒百姓打扫厨房,除去埃墨,清除灶火,清除隐患 。开封这样人口密集的大型城市还实行严格的灯火管制,宋人魏泰所著《东轩笔录》记载,开封府火禁制度十分严格,要求一般百姓之家,午夜前必须熄灭灯火,如有祭祀等仪式需在午夜之后用火,必须提前向辖区主管消防的官员报备,《宋刑统》还规定“诸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徙一年 。”
二是倡导砖瓦建房 。宋朝一般百姓住房,多用茅草覆顶,但茅草易燃,一家失火,殃及邻里 。为减少火灾隐患,宋朝倡导以砖瓦建房,尤其减少使用茅草覆顶,不过这一点实行起来并不容易,一般只有官舍、军营和官员、富商、小康之家才用得起砖瓦建房 。
三是优化建筑布局 。为确保重要建筑物安全,南宋规定不得紧邻重要建筑物建设住房,重要建筑物四周空出一定距离,使用砖瓦材料建设防火墙作为隔离带,阻止火势蔓延,时人称为“瓦巷”或“火巷” 。

宋朝消防队?宋朝时担任防火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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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奖惩措施 。
火灾起因是多方面的,根本起因无非天灾人祸两种,人祸之中,又有疏忽失火与故意纵火之分,疏忽失火是责任事故,故意纵火则是违法犯罪,宋朝对两类火灾责任者都有严惩 。对故意纵火者,即便大赦天下,纵火犯也不在赦免之列 。对疏忽失火者,也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刑事责任 。
对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官员,如有玩忽职守,发现火警不及时、扑救火灾不得力,或者追捕纵火犯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者,将面临严格惩罚 。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曾下诏规定但凡有见火不救、行动迟缓、措施不当、乱拆民舍、借救火之便偷盗财物等行为者,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诏在京人户遗火,须候都巡检到,方始救泼,致枉烧房屋,先令开封府,今后如有遗火,仰探火军人走报巡检,画时赴救,都巡检未到,即本厢巡检先救……不得枉拆远火屋舍,仍辖不得接便偷盗财物 。如有违犯,其军巡使、厢虞侯、员僚指挥使,并勘罪以闻 。
另外,宋朝还规定,州城失火,都监负有救火责任,通判负有监督责任,知州负有领导责任,如有违反履职不力,各杖八十;即便各自已经尽力,仍造成烧毁官私舍宅二百间以上的,都监、通判也要杖六十;烧毁三百间以上,知州同杖六十 。《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等史料中,官员因失火或救火不力而被追究责任者随处可见,甚至有因辖区或分管领域内失火便遭惩罚者 。宋宁宗嘉定元年三月,临安城发生一场特别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御史台、司农寺、皇城司、太史局、将作军器监等十多处办公场所被烧,火势蔓延民户近6万家,直接烧死者59人,因逃亡践踏而死者不计其数,损失极为惨重 。经查,这场火灾的起火点是御史台胥吏杨浩家中,杨浩虽然也是受害者,仍被刺配充军,发配海南岛 。
除了惩罚,宋朝对救火有功者也有奖励措施 。
一是对揭发纵火遗火有功的百姓,给予奖励 。宋仁宗时曾下诏规定“京城民舍频有延燔,虑有奸姣之辈作过,听人陈告,得实赏钱百千”,以金钱鼓励百姓举报纵火者 。
二是对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官兵,不吝奖赏 。《宋会要辑稿》曾记载南宋淳熙二年十一月皇城发生火灾,三衙、皇城司有关部门扑救得力,参与救火的全体官兵获得十贯至三百贯不等的奖励,受伤者还根据伤情不同领取医药费三十贯至二百贯不等,更有受残士兵提高一级工资标准 。
罗马城不是一日建成,宋朝城市消防体系如此健全,也不是一日之功,其中既有城市火灾频繁,迫使统治者高度重视的因素,也有赖于宋朝职业军人制度和科技水平的发展 。
1、宋朝实行厢坊制,促进了城市繁荣,导致人口和建筑密度加大,火灾隐患增加,迫使统治者重视城市消防体系建设 。
宋朝是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时期,突出表现在厢坊制的发展 。宋朝以前的唐朝实行坊市制,坊是住宅区,市是商业区,晚上闭市,两区设有隔墙,泾渭分明,城市是封闭的 。宋朝则不然,宋初便拆除了坊市间的隔墙,允许居民在住宅区沿街开设店铺,由此促进了商业活动的繁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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