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明白了!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为准?( 二 )


 
2.人社厅对我出生日期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在适用证据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非本人填写,不代表申请人主观意愿,由我承担责任和后果明显有失公正 。
 
3.人社厅在《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中更改我的出生年月属擅自变更公民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行政法关于“有授权则有行政,无授权则无行政”的基本原则 。据此做出的“正常退休”审批决定,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
 
4.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发(2010)28号文第三条规定:“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做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未列入人社部公布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因此,已不能做为行政管理依据 。
 
最高法院: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
 
最高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慕容博申请更正其档案中出生日期的冲突记载,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
 
至于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清理对象是规章,劳社部发(1999)8号文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务院规章清理的范围,慕容博认为劳社部发(1999)8号文没有上位法依据、系被国务院清理的规章属于无效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
 
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中对退休起算时间的规定是为规范确定职工退休时间,在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并不是确认其身份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不抵触 。故人社厅认定慕容博退休起算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并无不妥 。
 
人社厅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具有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的行政职权 。慕容博的退休经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人社厅审批,符合职工退休审批程序规定 。故慕容博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
 
综上,慕容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慕容博的再审申请 。
 

案号: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7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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