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如何避开雷区?( 二 )


法官支招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除对车辆品牌、颜色等进行挑选外,更需要关注车辆是否出过事故、维修记录等与质量相关的情况,这也是购买二手车与新车的主要区别 。在购车前应要求销售者提供车况检测报告、出险记录、维修记录等材料 。签订买卖合同时,消费者要认真仔细地阅读合同条款,知悉约定内容,遇到描述模糊不清、表达出现歧义的条款要及时协商修改,切记不可只听口头承诺 。此外,双方要将经营者对车辆状况的承诺,如非事故车、非泡水车、非火烧车、非盗抢车,提供的质保期,车辆里程数真实性等重要内容,以及违约责任在合同上一一载明 。并要特别注意免除卖方一方的主要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
雷区3
质保期间车辆自燃 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相应责任
吴某与二手车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公司保证所购车辆无重大事故、泡水、火烧,发动机、变速箱、电路板质保两年” 。随后,吴某贷款支付22万元车款后拿到了车,但5个月后吴某驾车回家途中,车辆驾驶舱冒烟起火 。事后,他委托一家鉴定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起火的原因进行调查,鉴定结论是:可排除雷击、外来火源、人为纵火、车辆事故碰撞、电路故障导致起火的可能,不排除车辆动力系统/燃油供给系统故障导致车辆起火自燃的可能 。吴某认为二手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全部车款 。二手车公司辩称,吴某在了解车况及质保承诺的情况下购车,且车辆毁损由自燃造成,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
法官释疑
【二手车交易如何避开雷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须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此案根据鉴定结果,二手车公司作为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车辆具备应有的质量和性能,且作出了相应质保承诺,应对车辆自燃导致毁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购买方吴某明知是二手车,其质量、性能显然不能与新车相比,仍然选择购买 。同时考虑到他从提车到车辆自燃前已使用5个月,其间有更换蓄电池,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正规保养的情形,吴某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兼顾公平原则,法院最终认定吴某和二手车公司对车辆的毁损各承担50%的责任 。
法官支招
消费者购买二手车,一定要核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 。卖方须提供完整的手续材料,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凭证、购置附加税、车辆保险、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买方要一一核查清楚 。此外,消费者还要查看汽车发动机编号、车架号是否与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书上的描述一致 。车辆大修后,应有相关文件、保修单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这些文件中的车辆车架号(VIN码)和发动机号一定要与本车相同 。必要时可要求与销售者共同前往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查验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权利瑕疵问题 。
雷区4
通过“车虫”买车引纠纷 卖方身份须综合认定
魏某在二手车行认识了“车虫”冯某,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协议,魏某从冯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 。付款提车后,魏某使用中发现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 。冯某辩称自己不是车主,也不是卖方,只是二手车中介,在收下中介费后已将剩余车款转给车主刘某,并提供了转账记录,认为魏某应向刘某主张权利 。后法院追加刘某为本案第三人,刘某称自己不认识魏某,也未委托冯某卖车,只是将车卖给了冯某 。
法官释疑
魏某与冯某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冯某虽称其仅是中介方,但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无法看出其曾明确表示自己的中介身份,且他也无法提交车主刘某委托其售车的相关证据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认定魏某与冯某之间成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魏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冯某应将车款返还给魏某,魏某将车退还给冯某 。
在涉及“车虫”案件中,由于他们无正规的资质以及公司监管,售卖的二手车易发生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 。当出现争议时,“车虫”多会称自己是中介方,否认是卖方以逃避责任,若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中介方,则不承担退款义务,否则应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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