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出轨,我可否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关于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法律评析
——以杨某离婚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陈某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 , 夫妻名下共有若干房产和车辆 。2006年10月杨某与陈某双方签订《协议》一份 , 约定:“陈某和杨某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 , 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 , 即对方"净身出户") , 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 。此协议一式两份 , 双方各执一份 。
后杨某以陈某婚内出轨为由 , 要求离婚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及划分子女抚养权 , 经多次协商未果 , 2012年7月 , 杨某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我与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2、婚生子女(女儿)由我抚养 , 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各2000元 , 直至女儿学业结束为止;
3、我取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4、陈某向我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5、陈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

对方出轨,我可否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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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净身出户
二、【法院判决】
(一)一审庭审过程中 , 陈某抗辩主张该《协议》为杨某逼迫其所签订 , 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 并诉求撤销该《协议》 , 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 杨某对其主张亦不予确认 , 故对陈某的上述主张 , 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
1、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
2、婚生子女(女儿)由杨某抚养 , 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 至女儿满十八周岁止 , ;
3、陈某有对女儿进行探望的权利 , 陈某在不影响女儿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 , 杨某须尽协助义务;
4、杨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40万元 , 全部归杨某所有 , 其中未还按揭贷款由杨某负责归还;
4、驳回杨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
(二)陈某不服一审判决 , 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 杨某与陈某签订的上述《协议》实为夫妻忠诚协议 , 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 , 杨某与陈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 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 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 , 因此杨某与陈某签订的《协议》应当有效 。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三)之后陈某仍不服 , 遂申请再审 , 再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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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判定
三、【律师分析】
(一)《忠诚协议》的本质
《忠诚协议》性质上为协议各方达成的一种合意 , 实质上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 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忠诚协议》的合意达成及签订 , 签订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协议内容为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 , 内容的协商与达成均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范畴 , 且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 , 也没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 协议应当认为为有效 。
但是 ,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与一般的协议又有所不同 , 因为在实践中 , 忠诚协议的内容往往还涉及到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小孩抚养权、探望权等与人身、人格、身份相关的权利 , 对于该等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 很可能触犯了法律法规相关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 从而可能导致该等协议内容的全部或部分无效 。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四条规定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 互相帮助 ,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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