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合作社每亩补多少钱 农村经济合作社

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合作社每亩交多少钱)
回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12年来,全国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注册数量和成员加入合作社数量激增 。合作社在社会和市场上的认知度提高,促进合作社发展、规范合作社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立法目标基本实现 。从合作社12年的发展历程来看,主线始终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 。
作为指导合作社发展的专门刊物,《中国农民合作社》自创刊以来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 。在合作社近10年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各界对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褒贬不一,既有对合作社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小农户融入农业大市场、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促进农村产业振兴的积极肯定,也有对合作社的批评或指责,还有“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僵尸合作社”等合作社的不规范发展 。但肯定和怀疑都体现在如何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如何规范其行为 。然而,这些不同的声音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专业期刊上留下了清晰的印记 。关于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从本刊发表的文章来看,学者们逐渐达成了一些共识 。学者认为,合作社越来越面临规范发展的问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名实分离”和合作社的“异化” 。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空空壳合作社”,注册后没有名称但没有实际业务,越来越偏离合作社的扶贫特性 。具体来说,学者们对合作社发展是否规范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合作社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上 。讨论的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为什么要标准化,为什么要标准化,不标准化的原因,如何标准化 。当然,10年来,无论从经验宣传、典型经验推广还是合作社学术研究,本刊都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10年来的发展提供了发展范式和理论指导,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做出了贡献,并逐渐成为学术界讨论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平台 。
对于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法律和政策都做了很多努力和尝试 。从立法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合作社的发展要注重成员的民主管理;有限的资本回报;盈余的分配以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金额)为基础;修订后的法律还确立了对成员没有带动作用的“空空壳合作社”的退出机制 。因此,合作社的规范化有明确的法律底线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从政策上看,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的意见》、《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的通知》等一些文件,为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重点扶持规范经营的合作社,开展“空空壳合作社”专项清理 。
从理论、法律和政策层面来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衷是通过相应的法律政策和合作社制度安排,将小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弱者联盟,使其发挥扶贫功能,从而促进小农户发展,使其公平分享合作社增值收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但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来看,单纯的小农户自发组织的合作社数量相对较少,大量的合作社通常是由公司、村集体或其他农村精英推动的 。作为合作社的一员,合作社的领导对与小农户的合作有不同的诉求 。地方政策和合作社成员的特点在实践中成为排挤小农户的根源 。比如政策的不统一,导致一些地方强制“低保户”退出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投资者成员与接受服务的生产者成员有不同的诉求,核心成员利用自己的话语权和合作社不透明的运作模式攫取更多的合作社增值收益;基于合作社决策效率的需求,有些合作社更多的是由有能力的人治理,而不是由全体成员治理;在一些合作社,财政补贴资金的收益不是所有成员共享,而只是少数投资者共享 。合作社治理机制中的大规模控制,剩余分配制度中的资本导向,都说明合作社逐渐变成了少数人的合作,这是一个逐渐走向小规模的过程 。从法律制定和政策引导的角度来看,都是为了显示合作社对小农户的主导作用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合作社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然而,现实中合作社排斥小农户的现象大大背离了合作社立法和政策设计的初衷 。
关于合作社的规范化问题,学者们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 。之一种认为,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必须坚持所有者、资助者和管理者相统一的合作社本质,必须符合成员经济参与、民主控制和资助者盈余返还的本质原则 。第二是中国的合作社发展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没有必要遵循西方的合作社标准,中国应该形成自己的地方合作社标准 。
而法律政策规范合作社的发展,主要是从民 *** 利和经济利益的角度来保护小农的权利 。从现实来看,基于合作社的发展实践,有两个问题需要重新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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