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杰|花8万请千万主播+著名导演带货,只卖出6瓶护肤品总价800元,法院:经纪公司赔偿3.5万

李连杰|花8万请千万主播+著名导演带货,只卖出6瓶护肤品总价800元,法院:经纪公司赔偿3.5万

据上观新闻报道 , 在快手平台拥有上千万粉丝的主播“广东雨神” , 和香港著名导演王晶一起搞场直播 , 这样的阵势让不少商家心甘情愿掏钱 , 希望在直播带货中能带上自家产品 。
然而 , 一家护肤品公司花了8万元“坑位费” , 销售额却仅有6瓶800余元 。 巨大心理落差下 , 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 , 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 。
大主播大导演 , 助力带货满怀期待
2020年7月 , 某护肤品公司(甲方)与某经纪公司(乙方)签订《推广合作协议》 , 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 ,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 , 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 , 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 。 协议指定达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 , 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 , 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 , 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 , 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000元 , 其余内容与《推广合作协议》一致 。
直播当晚 , 网络科技公司安排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 。 其中 , 涉案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凌晨00:07左右 。 推广产品期间 , 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 , 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
心理落差巨大诉至法院 , 双方各执一词
护肤品公司认为 , 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 , 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 , 也未安排王某出镜 , 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6瓶 , 与护肤品公司支付的推广费相去甚远 , 未达到护肤品公司签约的目的 , 造成其经济损失 。
因此 , 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 , 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 具体包括原告支付的推广服务费82820元、未及时退费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相应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 。 又因具体的直播推广活动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 , 故还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对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庭审中 , 被告经纪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辩称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违约行为 。 被告认为 , 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推广时段、销量 。 对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 , 双方也仅约定了直播搭档为王某 。 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 , 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 , 并非必须出镜 。 故 , 不同意原告护肤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
网络科技公司不同意原告护肤品公司诉讼请求 。 辩称公司已按照与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 。 王某作为直播搭档 , 允许该场直播推广活动使用其肖像予以宣传 , 并在直播前几天摄制了预热视频 , 为该场直播推广造势吸引人气 。 直播搭档并非一定要在产品推广期间出镜 。 原告产品的直播时段为凌晨00:07左右 , 这是根据签约的时间先后来安排的 , 同一时段还安排了一轮抽奖 , 人气较好 。 网络科技公司认为 , 原告的产品销量不佳 , 原因在于产品自身的市场认可度及质量 , 与直播无关 。
另外 , 直播当天曾邀请原告方的工作人员至现场观看 , 工作人员在现场并未提出异议 。 网络科技公司当庭出示了王某在直播活动开始前录制的预热视频 , 证明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参与了该场直播推广活动 , 在推广活动前几天即为此宣传造势 。 对于该预热视频 , 原告护肤品公司认为直播搭档不仅要参与预热活动 , 也应在产品推广时段出镜以提高观看人数增加销售量 。
法院:经纪公司赔偿损失3.5万余元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与经纪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 , 并围绕下列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 , 被告经纪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
其一 , 将协议权利义务擅自转让至第三人的问题 。 依据协议内容可知 , 原告与被告经纪公司签约的根本目的为在“广东某神”搭档“导演王某”的直播活动中安排对原告指定产品进行销售 。 被告经纪公司随后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 , 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活动 , 该行为是被告为实现与原告的合同目的而采取的行动 , 且直播活动中的关键因素为“主播”及平台等 , 仅安排直播活动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专属性 。 且经纪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协议 , 而未变更其与原告间所订协议的主体 , 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经纪公司存在擅自将协议权利义务转让至网络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的主张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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