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信博主后,采访人员添加了该博主的联系方式,发现该博主的朋友圈中全是类似平价美瞳的文章,文案也大体相似。该博主在每一条文案中都特别提醒,该款美瞳是经日本韩国等地代购回来的,货源紧缺,欲购从速。
当被问到是否有营销资质时,该博主发来一张图片,上面是打了码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地、库房地址等信息都被打上了厚厚的马赛克。
在另一家名为“好物安利官”的店家朋友圈中,采访人员发现,其销售的美妆产品同样包含医美面膜、美瞳等医疗器械。通过交谈后得知,其为代理商而不是经销商,经上家从厂家直接提货,自己并没有经营资质。
当采访人员表明购买意向后,对方发来了一条链接,点击进入之后界面十分简单,甚至连商品介绍都没有,有些商品名称用拼音代替了,售价也比官网价格便宜很多。采访人员于是询问店家这些产品是不是从正规厂家处购得的,随即被店家“拉黑”。
将医疗器械称为化妆品
商家此举属于违法行为
据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介绍,我国对于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适用的是两套监管体系,分别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商家售卖要符合企业经营范围。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告诉采访人员,医疗器械根据产品的风险不同,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根据产品的类别不同,实行分类管理,经营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后,企业可以销售批准范围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企业可以销售批准范围内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王岳说。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商家没有资质进行销售,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敷料命名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不得含有‘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不得含有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如果商家将医疗器械宣称为化妆品,则是违法行为。”郑宁说。
郑宁认为,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情况,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医疗器械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提醒,平台作为广告主应注意,医疗器械的经营不能虚假宣传、过度宣传,否则会承担医疗、广告的相关法律责任。
“除了行政处罚,还应该针对虚构广告内容的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平台应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虚假宣传的商家进行打假。政府部门应该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使消费者了解哪些商家广告属于虚假宣传,免受违法医疗广告侵害。”王岳说。
而对于消费者,邓利强提出,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一些特殊处理时才会用到医疗器械,不建议消费者在医疗用途之外使用。
【 王岳|医用敷料当面膜网上卖 “械字号”产品市场乱象调查】“医疗器械往往需要由有资质的医生指导并按照正确的用法用量使用,不能作为日常护肤产品长期使用,不要随便网购‘械字号’化妆品,如果遇到纠纷,可以向消协投诉。”郑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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