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评论1+1:加拿大鹅为何“一地鹅毛”( 二 )


新京报:敬畏中国法律是“加拿大鹅”最该补的课
《民法典》第497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是无效条款。加拿大鹅这种明晃晃的霸王条款,不仅无效,而且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惩罚。前不久,因为“虚假宣传”和霸王条款,加拿大鹅被上海的市场监管部门开出了25万元的罚单。加拿大鹅犯的低级错误就是,对因质量问题退换货,自说自话要“保留最终判定权”,结果撞到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红线上。这一次又因退货问题掉到了同一个坑里,本质还是对中国法律的傲慢,企图将自己的规定凌驾于中国法律之上。任何一个国际品牌都要遵守所在地的法规,做到合规经营,天大地大,品牌再大,都大不过国法。加拿大鹅不要老是耍小聪明,以为自说自话,拿出格式条款就能规避法律责任,学会敬畏中国法律是“加拿大鹅”最该补的课。#加拿大鹅不能飞出中国法律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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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冰
统筹: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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