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类案不同判”,多地法院建立“类案检索”制度


解决“类案不同判”,多地法院建立“类案检索”制度
文章图片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类案检索平台界面 。 采访人员完颜文豪摄
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主犯在广东一家法院审理 ,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犯在江苏一家法院审理 , 按照量刑标准却应判10年 。
“从犯量刑不能比主犯高 , 但如果判5年以下 , 又突破了江苏的量刑规则 , 当时根本判不下去 。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审管办副主任陶剑涵 , 谈起几年前的这个案子时仍面露难色 。
究其原因 , 主要是民间资本活跃程度不同 。 这类案件在广东较为常见 , 当地量刑相对宽一些 , 到了江苏就遇到尺度不统一的困境 。
“法官最担心当事人质问 , 同样的案子为啥判决不一样?!”陶剑涵说 。
现实生活中 , 这种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 , 甚至连情节也可类比 , 却出现迥异的判决结果 , 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
如何破题这种“类案不同判”现象 , 让司法机关更有公信力、人民群众更有公平感 , 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通过建立类案检索制度做出积极探索 。
“同案不同判”法官被问责
3年前 , 一家小吃店的员工接收4家食材供货商上门送货 , 并在供货单上签字验收 。 后与供货商发生纠纷 , 小吃店老板认为这些买卖合同无效 , 诉讼中未获基层法院认定支持 。
于是 , 小吃店老板上诉到中级法院 。 这四个案件被分到了两个合议庭 , 竟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
在秦淮区法院的会议室里 , 陶剑涵说起这段有意思的经历 。 坐在一旁的速裁庭副庭长陈学明补充道:“这种‘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现象 , 不仅会引起群众质疑 , 还是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 。 ”
开篇讲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后来由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才得以解决 。
“‘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现象 , 实际上是群众反映类案处理存在不一致的说法 , 可能涉及如何正确理解法律适用统一的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骆电向采访人员表示 , 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 , 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 , 一直防止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 。
多年前 , 对职业打假人的不同判决 , 至今仍令不少法官印象深刻——这些靠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打官司牟利者 , 多以商家“假一赔十”承诺为目标 , 因对其知假买假高额获利行为的正当性争议较大 , 导致各地判决结果亦不相同 。
苏州中院民二庭庭长高小刚回忆 , 早期江苏对职业打假人比较宽容 , 法院一般会判他们胜诉 , 而广东的法院则认为这是知假买假 , 不支持他们的诉求 。
“据说 , 当时有的职业打假人每年能获赔两三百万元 。 有一段时间 , 他们专门跑到江苏打官司 。 ”高小刚说 。
近年来 , 在法官责任得到强化的同时 , 其自由裁量权也得以落实 。 如何提高审判质量 , 防止不同法院之间 , 尤其是同一法院出现矛盾判决至关重要 。
2017年 , 一位当事人自称误将20万元转入另两人账户 , 诉至武汉市蔡甸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 。
因其分别起诉对方 , 这起案件一分为二被随机分配给两名法官 。 由于法官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同 , 一个判令被告返还转账款 , 另一个判决则完全相反 , 结果出现同一法院内“同案不同判”的怪事 。 其中一位法官因此被问责 。
蔡甸区法院院长彭俊认为 , 出现判决结果偏差较大的现象 , 多是法官没有精准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 “过去遇到一些类似刑事案件 , 有的判一年 , 有的判三年 , 后者经常来法院闹 , 说我们判重了 。 ”
经历这次教训后 , 蔡甸区法院开始探索类案检索制度 , 要求法官通过在线检索等方式 , 发现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类似的案例 , 为裁判提供参考 , 规范审判裁量权 。
此外 , 还要消除法官个人经历等因素对判案的影响 。 一些受访法官向采访人员举例说 , 判赔金额同样是5万元 , 家境富裕的法官可能觉得少了 , 而经济拮据的法官则认为判多了;对婚内男方出轨行为的认定 , 有时男女法官亦有宽严之别 。
“类案不同判”虽是个别现象 , 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 最近几年 , 最高法在多份文件中提及类案检索机制 , 去年又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 对何谓“类案”做出明确界定 。
江苏省高院审判管理与信息技术处处长刘振向采访人员透露 , 去年7月 , 江苏省高院要求各地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 , 对6类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 并形成检索报告 , 作为案卷内容归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