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翻越手扶电梯捡包摔残,向商场索赔85万,结果…

顾客在商场乘坐电梯摔伤 ,
损失谁来埋单?
在广东 ,
一名女顾客在商场搭乘电梯时 ,
因为手提包掉落 ,
试图翻越电梯护栏 ,
结果摔伤致残 。
事发后 ,
该女顾客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
要求商场赔偿其损失85万元 。
与男友共饮约1斤威士忌酒
下楼时手袋掉在电梯外钢架上
2020年6月某日晚 , 张小姐与男友在珠海市某商场共进晚餐 , 席间饮用约一斤威士忌酒 。 餐后 , 两人从三楼乘坐手扶电梯下楼时 , 张小姐的手提包掉落在了电梯外的钢架上 。
为了拿回手提包 , 张小姐逆行回到三楼电梯入口 , 在试图翻越电梯护栏时 , 跌落至电梯外侧的防护网上 , 并再次跌落至一楼地面 。 随后 , 商场顾客帮其拨打了急救电话 , 商场保安亦立即赶到并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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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控画面
之后 ,
张小姐住院治疗23天 ,
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约14万元 ,
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 ,
鉴定意见为双侧肋骨九级伤残 ,
左髋关节十级伤残 。
2021年3月 , 张小姐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 要求商场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元 。
张小姐: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 , 商场工作人员全程围观 , 却未及时劝阻、制止;其次 , 商场未在明显位置标明警示标志及安全注意事项 , 未建立健全电梯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制度 , 电梯存在使用隐患时没有立即停止运行;最后 , 商场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 未对电梯加装有效防护措施 。
综上 , 商场未依法使用、管理电梯 , 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 应对张小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商场:
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首先 , 该电梯每年均由主管部门年检 , 符合安全标准 , 且已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 其次 , 张小姐摔伤系其醉酒状态下无视自身安危 , 经商场保安多次劝阻仍翻越扶梯造成的;最后 , 商场已专门在电梯入口处设置了安全护栏 , 防止乘梯人接触或进入扶手外的危险区域 。
综上 , 本案张小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却在醉酒状态下因非正常使用电梯摔伤 , 商场已充分履行应为可为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不应承担张小姐摔伤的赔偿责任 。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 案涉手扶电梯的报建、保养和运行均无异常 , 手扶电梯侧面也有高度足以保障使用者安全的护栏 , 在顾客正常使用电梯的情况下 , 不可能掉落到护栏外受伤 , 被告商场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 张小姐受伤 , 系其饮酒后在商场行走时自行翻越电梯所致 , 商场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
至于张小姐认为商场工作人员没有阻止其跨越电梯的过错主张 , 法院认为 , 根据客观现实情况 , 商场不可能为每位顾客都配备专门管理员 , 随时发现并制止顾客的危险行为 。 事发时张小姐突然故意翻越电梯并掉落受伤 , 是商场工作人员事先无法预料 , 也无从预防的 , 原告张小姐以此要求商场赔偿 , 于法无据 。
为此 , 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张小姐诉讼请求的判决 。 原被告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 。
法院指出:
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 是公众安全的“护身符” 。 但是 ,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边界的 , 顾客在经营场所并非可以“为所欲为” 。 只有经营者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且顾客因此过错遭受损害的 , 经营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别拿生命开玩笑!
电梯不是玩具
请文明乘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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