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餐厨垃圾,被判刑!

近日 , 由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殊”盗窃案 一审宣判 , 被告人贾氏两兄弟因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 缓刑九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TA”特殊在哪儿?
偷盗目标怪
非金非银 , 而是“饭店餐厨垃圾”
涉案金额少
涉案650元 , 金额低于刑事立案标准
偷点“便宜垃圾”也犯罪?
先来了解下为什么偷“饭店餐厨垃圾”
贾氏兄弟原先各自做着小生意 , 由于行情不好 , 也都在琢磨新出路 。 恰巧 , 兄弟俩的一个亲戚在做回收地沟油的活计 , 而且收入可观 。 于是哥俩从亲戚那儿“取经”后 , 回湖租赁了一个养鸡场 , 通过把废油加热 , 油水分离后灌桶卖给具有相关资质的环保科技公司获利 。
起初的半个月 , 他们通过从小吃店回收和窨井盖里面挖油的方式获取地沟废油 , 辛苦却也踏实...

多次盗窃餐厨垃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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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某天 , 他们开着面包车路过一家火锅店后门时 , 发现过道处有一个白色塑料桶 , 装满了火锅餐余油脂 。 俩人一琢磨 , 这连桶带油的 , 价值少说也得六七十 , 转手后不都是利润!搬走!
尝到了甜头的兄弟两人 , 在随后的日子里接连作案十一起 , 直到一火锅店员工报案...
涉案金额低于刑事立案标准也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 本案中 , 贾氏兄弟在短短4个月内先后盗窃作案11次 , 系多次盗窃 , 不管犯罪数额多少 , 都构成盗窃犯罪 。
检察官认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 , 犯罪嫌疑人贾某甲、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 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 , 承办检察官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贾氏兄弟为了是否有向食品经营者非法贩卖“废油”牟利的行为?
为了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经营 , 检察官就案件细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多次讯问 , 并与证据材料逐条核查、对比 , 确认“废油”的具体流出去向 , 最终认定贾氏兄弟并无违规出售“废油”的行为 。
考虑到两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 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 2021年10月初 , 吴兴区检察院以贾某甲、贾某乙涉嫌盗窃罪向吴兴区法院提起公诉 , 并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
最终 ,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 依法作出判决 。
重要的“法规”再说一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 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餐厨垃圾,被判刑!】来源:吴兴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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