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4年结了3次婚,彩礼到手就回娘家!法院:返还

鲁法案例【2021】405
长期以来
彩礼一直是人们
热议的话题
我国很多地方都有
男方娶女方为妻
男方给女方一定数额的
彩礼的传统
认为是对女方的尊重
也是自身经济实力的体现
但如果将婚姻
当成一件“买卖”
两个人的婚姻能否幸福就可想而知了
案件回顾
家住平阴的小周是一个老实本分的青年 , 因为各种原因 , 一直未能成婚 。 随着年龄的增长 , 家里人越来越着急 。
2020年10月 , 经媒人介绍 , 小周与小玲相识 , 小玲比小周小8岁 , 之前有过两次婚姻 。 本着结婚的目的 , 两人于当月订婚并领取了结婚证 。
男女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见面、订婚仪式、结婚仪式 , 小玲收取小周彩礼86000元 。
小周本以为婚后双方能互敬互爱、互帮互助 。 谁知 , 婚后小玲以各种理由不与小周同住 , 共同生活一个月后 , 小玲便回了娘家 , 不接电话也不露面了 。
小周认为小玲与自己结婚是假 , 骗取财物是真 。 为避免人财两空 , 小周将小玲诉至法院 , 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 。
法院调查
法院调取了小玲之前的离婚卷宗发现 , 在小周之前 , 小玲还有两段婚姻 , 小玲均与男方认识很短时间后便登记结婚 , 感情基础不牢固 。 婚后不久 , 夫妻便因为钱财问题发生矛盾 , 之后小玲就回娘家居住 。
而男方都有一个共同的陈述 , 婚后均无夫妻生活 , 支付彩礼价值高 。 男方都主张小玲只是将婚姻作为买卖 , 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 , 有骗婚嫌疑 。
因此 , 小玲的三段婚姻 , 结婚仓促 , 婚姻关系维系时间短 , 而发生矛盾后其便回娘家居住 , 没有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 , 虽然后两段婚姻 , 小玲不同意离婚 , 但并没有采取过想和好的行动 。 而对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 , 小玲均陈述已经结婚 , 其不同意返还彩礼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通过法院查明相关的案件得知 , 小玲在短短四年多时间 , 涉及的离婚纠纷便已多达三件 , 并且 ,其在之前两段婚姻关系解除后 , 均未返还彩礼 。
而在本案中 , 小玲因结婚收取巨额彩礼 , 发生矛盾后就回娘家居住 , 不与对方长久共同生活 。 由此可见 , 小玲有通过订立婚姻而获利的嫌疑 。
小周与小玲虽已登记结婚 , 但结婚后不久小玲就因为财物等原因与小周方产生矛盾 , 小玲并没有基于夫妻长久、和谐生活的愿景 , 为化解夫妻矛盾、修复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 。 故 , 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 结婚彩礼86000元需全额返还 。
法官提醒
将婚姻当成“买卖”的行为 , 既不利于树立优良家风 , 又不利于夫妻履行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义务 , 是我国《民法典》不倡导的消极行为 。 夫妻双方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 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和秩序 。
【女子4年结了3次婚,彩礼到手就回娘家!法院:返还】(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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