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装跳河 女友下水相劝遇难 意外还是刑案?(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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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 , 不会游泳的李某当时翻越护栏下水 , 从岸边的浅水区来到几米之外南边桥墩的深水区 , 身高一米八左右的李某 , 已被河水覆盖了肩膀 , 他抓住水下的一根钢筋后 , 将全身浸湿 , 在水中等待女友的到来 。

男子假装跳河 女友下水相劝遇难 意外还是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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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前来劝说挽回 , 到此李某本可以收场 , 可他借着酒劲不肯罢休 , 还在深水区里不肯上岸 。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王英杰:李某还假装自己溺水 , 手抓住了桥墩上的一处钢筋 , 整个身体是漂起来的 。 这个时候孙某见状 , 她非常地着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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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孙某怎么好说歹说 , 男友始终不肯上岸 , 于是不会游泳的孙某 , 决定下水和男友沟通 。 两人在浅水区汇合后 , 孙某脱口而出的一句话刺激了李某的神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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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合成侦查一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 王晶:孙某她说我不会游泳 , 你也不会游泳 , 不要在河里面待了 , 但是李某在不听的情况下孙某很生气 。 孙某就说要死一起死 , 李某听了就很来气 。 本来是想通过这种威胁的方式 , 让孙某来低下头向他求情或者向他服软 , 能够让孙某向他道歉 , 劝他上来 , 但是没想到孙某说话说得比较硬气 , 让他没有办法下台了 。
为吓唬住女友 强行将其拖拽入深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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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那句“要死一起死” , 李某产生吓唬孙某的想法 , 于是他把女友从浅水区带到桥墩附近的深水区 , 好让对方更快示弱服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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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合成侦查一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 王晶:女方在挣扎 , 不想跟着男方进深水区 , 但是因为男方体格比较魁梧 , 把女方拖进去了 。 拖进去以后 , 在桥墩后面报警人是看不到的 , 但听到过女方呼救的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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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说 , 当时水位已经到了女友孙某的脖颈处 , 女友很害怕 , 为了稳住自己 , 她还说一句:“快点上去 , 不要冻感冒了 。 ” 据李某讲刚走到这个桥墩后边 , 他就松手了 , 松手之后很快被害人就站立不稳被水冲走 。 李某因为之前知道这个桥墩下边有钢筋 , 自己又比这个孙某高了十来厘米所以就没有被水冲走 。
检察官详解:如何定性 存在哪些争议点
一场情侣间的矛盾 , 最终演变成了悲剧 。 这起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 , 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 , 那么案子该如何定性?又存在哪些争议点呢?检察官一一作出答疑 。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王英杰:我们在审查过程当中 , 首先就是要精准定性 , 仔细地区分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之间的一些相同之处和有区别之处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 , 三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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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 彭新林:所谓的意外事件 , 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 , 但是他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出现 , 他行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 有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 也有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行为的主观方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 这三者是不一样的 。
为何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检方提出关键点
经过审查 ,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李某 。 承办检察官认为 , 第一次 , 李某自行进入桥墩处的深水区时 , 对河水的深度已经心里有数 。 第二次 , 李某欲将孙某带至深水区时 , 他知道女友不会游泳 , 这样的水深给对方带来危险 。 另外 , 根据目击者在岸上所拍摄的一段三秒视频显示 , 当时孙某并不情愿跟随李某前往深水区域 , 而且还连连发出惊恐的喊叫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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