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私了后被举报“肇事逃逸”! 背后真相值得警示!

发生事故后 , 觉得没什么事 , 当事双方选择“私了” 。 没想到的是 , 几天后 , 肇事车主接到警方电话 , 被告知其涉嫌“肇事逃逸” , 所幸微信凭证提供了佐证 。 南京交警为此专门发出提醒 , 一旦出了交通事故 , 涉及到人伤 , 为了更好地维护双方权益 , 不论事故大小 , 一定要当场报警 。
200元私了事故 , 还被举报“肇事逃逸”
“警察同志 , 我被人撞伤了 , 撞我的人跑了 。 ”10月10日上午 , 市民张女士通过12345求助高新区中队 。 张女士介绍说 , 10月8日傍晚5时许 , 她骑电动自行车回家 , 在龙眠大道福英路路口直行时被右转弯的轿车撞倒 , 现在肇事车跑了 , 事故造成她小拇指骨折 。 对于张女士反映的情况 , 高新区交警立即展开调查 。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车牌号 , 交警与肇事司机李某取得了联系 。 不过 , 李某的说法跟张女士完全不同 。 李某称 , 当天将张女士撞倒后 , 就立即下车扶起她 , 感觉她“应该没什么事” , 便提出私了 。 张女士当时也觉得除了手指摔得有点痛 , 其他没什么问题 , 便接受了私了的提议 。 最终 , 经双方协商 , 李某给了张女士200元 , 这事就这么过去了 。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不虚 , 李某还向警方出示了当时的微信转款凭证 。
事实是否如李某所说呢?交警再度对张女士进行了询问 , 最终得知 , 张女士回家后手指痛了一夜不见好转 , 第二天一早去医院检查 , 发现小拇指被撞骨折 。 因为担心自己已和对方私了 , 交警可能不管 , 她这才谎称遭遇肇事逃逸 。 “你已经和李某有过协商‘私了’ , 不属于肇事逃逸 。 ”经过交警的调解 , 张女士和李某最终达成协议 , 由李某承担张女士全部的医药费 。 问题解决了 , 交警对张女士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 对方也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 。
事发多天后才报警 , 险些没找到肇事方
【200元私了后被举报“肇事逃逸”! 背后真相值得警示!】事实上 , 发生事故后选择“私了” , 或是没有及时报警 , 不但对肇事一方存在风险 , 受害者一方更是容易身陷囫囵 , 来看看下面一起案例吧 。
南京市民朱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经过雨花台区岱山附近时 , 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突然开车门将其碰倒 , 造成朱女士受伤 。 随后 , 驾驶员汤某带着朱女士去医院检查 。 双方现场未报警 , 朱女士也未拍下对方车牌号 , 只留了手机号码 。 经初步诊断 , 朱女士并无大碍 , 双方就此各自离去 。 可过了3天 , 朱女士依然感到肩部和腿部疼痛难忍 , 于是联系驾驶员打算一同前去医院复查 , 但是多次拨打驾驶员汤某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 , 朱女士无奈下报警求助 。 根据朱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 , 八大队交警打过去后发现该号码已经注销 。
朱女士无法提供对方的车辆信息 , 后经调阅监控查实 , 朱女士所反映的事实是存在的 , 但是事发时下着小雨 , 监控无法看清车辆号牌 。 随后 , 交警通过与事发时在场的一位市民多次沟通 , 终于获取了车辆号牌 , 通过车牌联系到了驾驶员 。 后经调解处理 , 朱女士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
慎用“私了” , 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报警
其实 , 这样的事件并不少见 , 南京205国道上发生了一起轿车碰擦电动自行车的事故 , 骑车人觉得问题不大就没有报警 , 结果后来发现腿部极度不适 , 这才想到了报警 。 所幸江宁中队交警及时调取了沿途监控 , 这才找到了肇事方 。
“发生人伤事故后 , 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 , 不能因为有急事就忽略报警 。 ”交警七大队事故民警邓钧提醒 , 这时最重要的是在车后按规定放置好警示标志 , 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 然后用手机对现场场景、发生事故车辆的车牌、驾驶人的驾驶证进行拍照 , 记录对方信息 , 不能够拍照的也要用其他方式做好这些信息的记录 。 不要存着事后通过监控设备寻找事故当事人的侥幸心理 , 因为事故发生地点不一定有监控设备 , 或者虽有监控设备但现场不在监控视频画面内等等 。 “等以上各种信息记录做完后 , 要把车辆移至不影响通行的地方 , 等待交警前来处理 。 ”邓钧表示 , 在警方勘察现场和调查取证时 , 应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
鉴于以上 , 遭遇交通事故后 , 如果出现人员受伤 , 都请慎用“私了” 。 如果确实身体没有大碍选择“私了” , 双方可写好协议 , 说明事发的具体经过 , 各自承担的责任等等 , 之后双方签字 , 并各保留好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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