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失德艺人应加大惩处力度

明星、艺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 , 因其社会知名度吸引大众的关注 , 理所当然要承担比普通人更大的社会责任 , 必须以德艺双馨的标准规范言谈举止 , 引导粉丝特别是青少年粉丝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然而近年来 , 由于存在行业野蛮生长、市场监管缺失、资本不良牟利等情况 , 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等新情况新问题迭出 , 导致文娱行业出现了一批违法失德艺人 , 严重败坏行业风气 , 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
当前 , 艺人违法失德乱象频出 ,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 一是经济方面违法犯罪 , 破坏市场秩序 。 如某些艺人享受天价片酬 , 扰乱行业秩序;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监管 , 采取各种手段偷税漏税;代言产品频频“翻车”等等 。 二是思想作风言行方面严重失德失范违法甚至犯罪 。 如某些艺人思想低俗、品行卑劣 , 侮辱英雄先烈 , 公然歪曲历史;某些艺人吸毒、酒驾醉驾 , 甚至涉嫌性侵;再如某些艺人欺瞒大众 , 学术造假等等 。 三是职业道德方面价值观混乱、成功标准错乱 。 如一些艺人专业水平较低 , 却不思如何提高个人学识素养 , 反而崇尚恶意炒作 , 流量造假 , 虚构人设;又如一些艺人不仅未能正确引导和约束粉丝理性追星 , 甚至放任和教唆粉丝拉踩引战、攻讦他人 。
【对违法失德艺人应加大惩处力度】为遏制行业不良风气 , 打击艺人违法失德行为 , 近日 , 中宣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 要求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力度 , 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 。 今年年初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也发布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 规范演艺人员从业行为和自律管理 。 多部法规的“组合拳”彰显了国家对违法失德艺人“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肃清娱乐行业不正之风的决心 。
笔者认为 ,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 , 一个人承担的社会责任应与其社会影响力相匹配 , 艺人作为公众人物 , 既然享受了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所带来的名利光鲜 , 就更应该谨言慎行 , 具备更高的法律意识 , 并承担比普通人更大的社会责任 。 因此 , 对于违法失德艺人 , 应以更严格标准追究其责任 , 引导演艺娱乐业健康持续发展 。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力度 。
第一 , 在惩处期限上宜从严处理 。 当前时期 , 有关部门在惩处违法失德艺人时 , 可以在参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约定的行业联合抵制期限的基础上 , 根据其背德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 , 设定更长时间的封禁期限 。 对于触碰底线的艺人(如存在政治立场问题、犯罪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坚决给予永久封禁处罚 。
第二 , 在惩处范围上宜全面处罚 。 对于处于封禁期内的违法失德艺人 , 除禁止其参演电视、电影、综艺、网剧、广告等外 , 还应将封禁延伸至网络平台 。 许多劣迹艺人在社交媒体平台都拥有相当数量的粉丝 , 即使遭到封禁 , 其仍能依靠可观数量的粉丝进行直播带货、获取打赏 , 甚至在网络上代言品牌 , 通过引流变现照样赚得盆满钵满 。 网络作为公共领域 , 不能成为违法失德艺人的避难所和“新金矿” 。
(作者:虞浔 , 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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