慷慨出手动辄上万元 “打赏”主播的钱能要回吗?( 二 )


第一种 , 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 。 用户通过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和“打赏”等 , 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 , 两者间成立有偿的网络服务合同 。
第二种 , 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之间一般成立赠与合同 。 但是 , 当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时 , 如直播发布者在直播过程中口头表示 , 当收到用户“打赏”达到特定的数额 , 其将表演一段特定舞蹈 , 则用户与直播发布者可能成立服务合同或者其他相应的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 。
“明确‘打赏’在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合同性质 , 有利于明确互联网经济中各方的权利义务 , 平衡各方的利益 。 ”该法官说 。
专家介绍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 ,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 , 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 , 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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