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结果友谊“翻车”?男子向朋友索赔120万!

来源 | 广州日报
上下班“蹭”同事的车 ,
出门捎上邻居一段……
这些行为在生活中处处可见
可是一旦发生意外 ,
造成人员伤亡 , 责任归谁?
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 , 佛山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 司机在搭载朋友的路上发生车祸导致朋友受伤 , 引发赔偿纠纷 , 朋友索赔120万!
【搭“顺风车”结果友谊“翻车”?男子向朋友索赔120万!】搭朋友出事故 , 车主该赔偿吗?
2019年5月20日凌晨 , 74岁的江伯应“老友”阿木请求 , 骑行电动车顺路搭载其一同回家 。 当车辆驶至禅西大道下朗路口时 , 电动车与迎面来的大货车发生碰撞, 造成二人受伤 , 其中50多岁的阿木伤势较重 。 经交警部门认定 , 货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 江伯因“冲红灯”等原因负主要责任 。
事后 , 江伯和阿木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 。 阿木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江伯、货车司机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0万余元 。
一审:江伯有义务保障阿木的安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当江伯同意搭乘阿木时 , 就视为其向阿木作出了搭乘的承诺 , 就要保障阿木在搭乘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 , 法院判决货车司机承担45%的责任 , 江伯承担55%的责任 , 而其中的5%由阿木自行承担 , 即江伯赔偿阿木51万余元 。
对此 , 江伯大呼冤枉 , 并称自己已经明确拒绝过阿木的请求 , 而且没收过阿木一分钱, 现在却面临巨额赔偿 , 实在难以接受 。
于是 , 江伯及货车司机上诉至佛山中院 。
二审:“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 本案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 。
本案中 , 虽然江伯驾驶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 , 但其无偿搭载阿木本质上也属于好意同乘行为 。 尽管江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 , 但事发在凌晨 , 路上车辆稀少 , 江伯出于大意忽视交通信号灯情况导致事故发生, 不属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形 , 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 。 而阿木明知江伯年事已高 , 在出现突发情况时难以有快速的反应能力 , 仍然要搭乘江伯的车辆 , 自身存在过错 。
综上 , 佛山中院判决货车司机、江伯、阿木分别对事故承担45%、40%、15%的责任 , 即江伯赔偿阿木39万余元 。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无营利目的 , 不追求报酬 , 旨在互帮互助 , 应当积极倡导 , 法律应肯定和保护驾驶者助人为乐的积极性 。 在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中 , 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 , 则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 , 不利于善良风俗的形成 。 本案考虑到要鼓励好意施惠的行为 , 以及权利义务的平衡等因素 , 酌情减轻了驾驶者一定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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