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舒城一男子殴打卫生院工作人员和民警 获刑6个月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六安市舒城县男子韦某送受伤的亲戚去卫生院治疗 , 因不满卫生院让其转院的处理方式 , 踢踹门窗 , 辱骂并殴打工作人员 , 当地派出所出警 , 韦某依然不依不饶 , 还将民警打伤 。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采访人员9月16日下午从舒城县法院法官处了解到 , 该院近日审理了该案 , 判决被告人韦某犯妨害公务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原来 , 2020年12月27日下午1时许 , 被告人韦某酒后骑行二轮电动车搭载其亲属 , 在舒城县五显镇某村附近不慎摔倒 , 致亲属受伤 , 后亲属被送至当地卫生院 , 医生建议其前往舒城县医院治疗 。 韦某遂责怪卫生院无法处理亲属伤情 , 继而踢踹医院门窗、辱骂并殴打工作人员 。
当日下午2时许 , 舒城县公安局五显派出所接警后 , 安排民警朱某带领3名辅警赶至现场处置 。 其间 , 民警朱某在对韦某进行劝说时被其殴打头部、面部 , 后韦某被控制并带离现场 。 2021年5月20日 ,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安徽舒城一男子殴打卫生院工作人员和民警 获刑6个月】法院认为 , 被告人韦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 被告人韦某被公安民警控制后带至公安机关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且当庭自愿认罪 , 系坦白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韦某自愿认罪认罚 ,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 综上所述 , 根据被告人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等法律规定 , 判决被告人韦某犯妨害公务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方芳张楚楚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采访人员 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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