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长加班”十余年,70岁大爷讨要170万加班费,判了!

【“超长加班”十余年,70岁大爷讨要170万加班费,判了!】日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 “超时加班”话题引发热议 。
近日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加班费案件 , 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8万余元加班费 。
2001年8月起 , 阿东(化名)进入厦门某船只停泊点担任值班管理员 , 主要负责船只登记、打扫卫生、看管资产等工作 。 阿东说 , 他24小时在岗 , 吃住都在停泊点 , 其间若要离开 , 阿东就向站长报备 , 找人来顶班 。 据阿东介绍 , 在停泊点工作近20年 , 他仅因父亲过世、儿子结婚等重大事情请过假 。
2020年4月29日 , 单位通知阿东 , 因停泊点搬迁 , 2020年5月1日起就不需要人来看管了 , 阿东失业了 。 近20年来 , 阿东的月工资从700元涨到3000元 , 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 , 阿东平时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均无落实 。
阿东起诉了单位 , 请求法院判令确认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 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70万元 。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
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从阿东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认定
双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不过
阿东主张的19年劳动关系
未获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 , 阿东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 , 至2011年8月24日已年满60周岁 。 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 , 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11年8月24日之后 , 阿东已超法定退休年龄 , 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 不存在劳动关系 , 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阿东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 。
根据法律规定 , 法院判定按150%的工资报酬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用 , 按20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用 , 按300%的工资报酬支付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费用 。 其中 , 按每天加班5小时计算平时延时加班工资 , 按每天加班13小时计算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 ?
最终
法院一审判决
用人单位支付阿东
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
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未休年休假的 工资报酬共计28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来源丨海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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