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逝女儿留下的宠物猪偷溜出去被宰杀,夫妻起诉获赔12000元

女儿买了一头小猪取名“佩奇”当宠物养 , 几年后女儿病逝 , “佩奇”成为刘某夫妇的精神寄托和安慰 。 不料 , “佩奇”偷溜出去被人抓住后宰杀 , 为此 , 夫妻俩起诉到常州市溧阳法院索赔 。 采访人员8月24日从溧阳法院获悉 , 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两被告赔付两原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元 。
【病逝女儿留下的宠物猪偷溜出去被宰杀,夫妻起诉获赔12000元】家住溧阳的刘某夫妇 , 有一个女儿小刘 。 2016年 , 小刘购买了一头小猪 , 取名“佩奇” , 后由小刘照料慢慢长大 。 2019年8月 , 小刘因病去世 。 小刘生前 , 刘某夫妻忙于照顾小刘 , 本打算将该宠物猪转送他人 , 女儿小刘为安慰父母 , 以留作纪念为由 , 让刘某二人继续抚养“佩奇” 。 女儿去世后 , 夫妻俩继续将这头猪散养在家中 , 以寄托对女儿的思念 。 “佩奇”被散养在家 , 经常偷溜出去 。 今年1月 , 吴某两人在路上发现了这头猪 , 将猪运到别处屠宰 , 两人各自分到72.5斤猪肉 。 发现“佩奇”不见后 , 刘某夫妻俩报了警 , 警方查明是吴某二人私自屠杀了刘某夫妇所有的宠物猪“佩奇” 。 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 刘某夫妇将二人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吴某两人未经允许私自屠杀了刘某夫妇所有的宠物猪“佩奇” , 给刘某夫妇造成了财产损害 , 故二人依法有权要求两人进行损害赔偿 。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法律规定 ,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 , 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具体到本案中 , 宠物猪“佩奇”由刘某夫妻的女儿购买 , 女儿在世时一直将其作为宠物进行饲养 。 从女儿去世一直到该宠物猪被屠杀 , 该猪早已经成年 , 与普通猪已经没有太大差异 , 但直至事发 , 刘某夫妇仍在抚养 , 并没有将其出售 , 可见该猪的意义已经超出财物的范畴 , 寄托了刘某夫妻对女儿的记忆和思念 , 成为了一种精神寄托 。 现由于吴某两人的不当行为 , 造成该宠物猪的永久性灭失 , 给刘某夫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 。 因此 , 吴某两人应当赔偿刘某夫妻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不过 , 刘某夫妻对猪的散养方式也存在不当 。 结合市场价格、本案实际及过错 , 法院判决 , 两被告赔付两原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元 。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周作飞 王鹏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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