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离婚 安徽淮北一母亲起诉索要“赠与房款”:没好好过日子,还钱

据安徽商报报道 淮北一位老母亲将自己的儿子以及儿子的前妻起诉至法院 , 要求两人返还多年前赠与两人的购房款 。 她说 , 当时给两人钱是要求他们好好过日子 , 但结果两人却离婚了 , 没有好好过日子 , 所以她要收回这笔钱 。 近日 , 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
[起诉] 没有好好过日子 , 还钱
母亲李梅年近7旬 , 其向法院诉称 , 其几年前将自己的房子卖了 , 然后将房款给了自己的儿子张明和儿媳王小娟 , 用于两人购买房子以及生活 。 没想到的是 , 几年后儿子和前妻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 。
李梅诉称 , 她赠与二人的房款是附条件的赠与 , 是要求二人安心团结过日子 , 但是现在二人离婚 , 没有好好过日子 , 所以当时要求的愿望无法实现 。
因此 , 李梅将儿子张明以及儿子的前妻王小娟起诉至法院 , 要求撤销她对两人的赠与行为 , 两人返还赠与款数十万元 。
[说法] 赠与行为已完成 , 驳回
张明的前妻王小娟称 , 李梅当时将自己的房子出售后的房款赠与儿子和儿媳合情合理 , 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发生父母赠与子女房产、车辆 , 包括大额现金 , 这也是经常发生的 。 王小娟认为 , 李梅提出附条件赠与这一事实是不能成立的 , 以安心团结过日子作为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无效 , 即使附条件赠与是真实的 , 那么所谓安心团结过日子这一条件 , 实际上限制了别人的婚姻自主权 , 应为无效 。
【儿子儿媳离婚 安徽淮北一母亲起诉索要“赠与房款”:没好好过日子,还钱】王小娟请求法院驳回李梅的诉讼请求 。
法院审理认为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 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赠与可以附义务 , 赠与附义务的 ,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本案中 , 李梅对张明、王小娟赠与行为已完成 , 赠与财产已被接受 , 财产权利已转移 。 李梅称其对两人的赠与是附条件的 , 就是两人安心团结过日子、带好孙子 , 但李梅没有证据证明其赠与时附带了此条件——不能离婚 , 即使有证据证明附带了此义务 , 也是无效的 。 因为希望子女安心团结过日子、夫妻恩爱、家庭和睦是父母对儿女幸福生活的一种良好祝愿 , 但不能作为赠与所附义务 。 因为《婚姻法》规定 , 实行婚姻自由 ,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 , 也包括离婚自由 。 因此 , 它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
据此 , 法院作出判决 , 驳回李梅的诉讼请求 。 (文中人物为化名)
实习生 郎敏 吴迪 安徽商报融媒体采访人员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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