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己生活十几年的妻子跑了,却“查无此人”?
“我老婆跑了 , 我申请撤销我和她的婚姻登记 。 ”去年10月 , 老孙通过户籍查询 , 发现自己的妻子“查无此人” , 自己生活10多年的老婆余某的身份证信息、姓名等均是造假的 。 事后 , 老孙将民政局起诉至法院 。 近日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申请婚姻登记撤销案 。
老孙是山东平阴人 , 妻子余某是云南人 。 2002年12月 , 老孙经他人介绍认识余某 , 交往一年多以后 , 老孙与余某持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状况证明和余某所在地户籍证明 , 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
后来 , 余某无故离家出走 , 老孙因担心自己妻子的安全 , 多次去云南查找 , 被告知无此人 。 去当地公安局查询 , 没想到是 , 老孙被告知余某的身份信息是虚假伪造的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原告孙某与第三人余某申请结婚登记时出具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 符合法定的形式与要求 , 被告平阴县民政局当场审查了材料 , 并询问双方的结婚意愿 , 告知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及夫妻权利、义务 , 见证双方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后 , 发给结婚证 , 准予登记结婚 , 符合相关的规定 , 且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慎审查的义务 。 但因第三人余某登记时 , 使用的身份证信息不存在 , 且无法查找第三人余某的身份信息 。 因此 , 基于第三人余某原有身份信息进行的结婚登记行为失去了事实基础 , 应予纠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民政部门给孙某与余某办理的结婚登记 。
法官提醒
【与自己生活十几年的妻子跑了,却“查无此人”?】国家虽然赋予民政部门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满足结婚条件的权力 , 但实际上对于身份证的真假 , 当事人是否在外地登记结婚 , 碍于技术条件 , 民政部门很难查明 。 而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 , 将会为今后子女的户籍登记、夫妻双方离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其中最关键是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 对婚姻大事更加慎重 , 才能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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