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儿童化妆品:要“颜值”更要安全( 二 )


征求意见稿提出,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待征集)。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征求意见稿也对儿童化妆品线上经营提出了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内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若正式出台,将在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作者:本报采访人员 王旭光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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