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南京医学院女学生被杀案” 罪犯麻继钢被执行死刑( 三 )


最高检核准追诉 , 既要核准“事”(追诉犯罪事实)又要核准“人”——追诉具体而明确的犯罪嫌疑人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曾撰文指出 , 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法律意义是核准提起公诉 , 从而启动审判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 而不是核准侦查机关立案从而启动侦查活动 。 报请最高检核准的案件 , 证据标准应当达到起诉要求 , 即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审判
检材来源和保管问题成控辩焦点

“原南京医学院女学生被杀案” 罪犯麻继钢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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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为由 , 南京市检察院对麻继钢提起公诉 。 2020年9月16日 , 该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
结合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 检察机关还原了案发当晚的情形 。

“原南京医学院女学生被杀案” 罪犯麻继钢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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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检察院办案组成员实地查看案发地情况 。
1992年3月20日22时许 , 麻继钢在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 , 发现女学生林某独自在南楼111教室自习 , 遂持铁棍将其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处强行发生性关系 , 其间因遭到反抗 , 其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 。 因担心罪行败露 , 麻继钢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 , 投入一窨井后盖上井盖 , 后又将林某的书本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 。 作案后 , 麻继钢因形迹可疑被校卫队员盘查时逃离现场 。 经鉴定 , 林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
检察机关认为 , 麻继钢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一人死亡 , 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庭审中 , 控辩双方围绕鉴定人资质、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事实、定性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 “DNA鉴定是破案关键 , 也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 , 检材的来源和保管问题是庭审焦点之一 。 ”杨云飞说 , 早在审查逮捕阶段 , 办案组就与院里的技术处法医一起前往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 , 核实物证提取、登记、保管情况 , 查看历次DNA鉴定的原始图谱 , 确认DNA检材同一性和未受污染 。
不仅如此 , 办案组还找到当年参与该案尸体检验工作的三位法医 , 核实当年物证提取、保管的情况和法医鉴定的相关情况 。 “虽然他们有的已经退休 , 但对这个案件都印象深刻 , 有些细节记得还比较清楚 , 比如当时是如何提取物证、提取后如何进行登记保管以及尸检情况等 。 ”杨云飞说 。
在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看来 , 在一些陈年命案的侦破问题上 , DNA是非常重要的核心证据 , 这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 之所以在这类案件中容易出现检材争议 , 并不是因为这些证据存在“先天不足” , 关键要看检材是否被规范的收集、传递和保管 , 中间不能存在任何疏漏 , 整个链条要完整 , 形成闭环 。
“反复进行证据比对、反复研究尸体检验报告、反复进行定性讨论 。 ”该案的主承办人 , 南京市检察院时任党组书记、检察长范群用三个“反复”概括整个办案过程 。 他说 , 这起案件是陈年命案 , 涉及新旧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标准问题 , 办案组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资料 。 特别是针对麻继钢强调自己没有杀人故意的辩解 , 办案组做了大量工作 , 最终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其涉嫌故意杀人罪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被害人林某的母亲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杨云飞还记得第一次见到老人时的情形 , 考虑老人已年近八旬出行不便 , 办案组从南京前往无锡 , 专门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 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 。
“被告人麻继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一人死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 , 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刑法的规定 , 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 ”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人麻继钢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决定执行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 法院予以支持 。
不服一审判决 , 麻继钢提起上诉 。 江苏省高级法院认为 , 麻继钢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 ,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一人死亡 ,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 。 鉴于麻继钢犯罪动机极其卑劣 , 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 依法应予严惩 。 据此 , 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宣判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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