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直播营销管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二 )


郑宁:第一 , 构建协同共治体系 , 形成新业态监管合力 。 网络直播营销是一条由直播营销人员(主播)、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机构)、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消费者等主体构成的产业链 , 涉及多部门的监管职责 , 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公民、企业等各方主体协同共治 。
《办法》对监管机制和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 要求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 , 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 ,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 , 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直播营销平台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负有配合及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义务 。 不难预见 , 网络直播营销领域将掀起新一轮严格监管、联合执法的高潮 。 同时 , 《办法》强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指导 , 鼓励建立完善行业标准 , 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 推动行业自律 , 体现了合作治理的理念 。 此外 , 《办法》还规定 ,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 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 , 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
第二 , 主体责任全覆盖 , 直播营销流程全覆盖 。 以往的互联网监管更强调平台责任 , 而《办法》分别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义务 , 实现了主体责任全覆盖 , 流程全覆盖 , 有利于各方明确行为边界 , 增强相关主体行为的可预期性 。
第三 , 注重公众权益保障 ,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 《办法》在强调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行业秩序的基础上 , 也注重对公众权益的保障 , 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 , 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热点 。
保护消费者权益 。 《办法》规定 ,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故意拖延 ,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 欺骗、误导用户 。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 , 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 《办法》要求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 , 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 , 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 直播营销平台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 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 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 ,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
保护人格权益 。 《办法》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 ,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使用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 , 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 , 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
第四 , 明确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 , 监管规则体系进一步明晰化 。 在不同法律关系中 , 电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体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不尽相同 , 为处理这个问题 , 《办法》重点体现了与电子商务法和广告法的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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