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男子认罪认罚后又上诉?加重刑罚!

【青海一男子认罪认罚后又上诉?加重刑罚!】近日 , 由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侯某某犯强奸罪一案 , 经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后 , 作出终审判决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 , 对原判予以纠正 , 以被告人侯某某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 加重了刑罚四个月 。
被告人侯某某在一审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投案、对自己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并自愿认罪认罚 , 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在一审时 , 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 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定罪意见及量刑建议 , 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侯某某予以从轻判决 , 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被告人侯某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 , 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 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侯某某在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 , 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 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 , 遂依法提出抗诉 。 被告人侯某某在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期间 , 申请撤回上诉 , 海东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提出上诉 , 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申请撤回上诉 , 系不真诚的认罪悔罪 , 且其上诉行为已启动二审程序 , 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 遂依法支持抗诉 , 对其依法加重刑罚 。 二审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采纳了海东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 依法对上诉人侯某某进行了改判 , 加重刑罚四个月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 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 , 化解社会矛盾 , 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其适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 , 从而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 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 , 更好回归社会 , 但对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一审法院轻判 , 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 , 心存侥幸、不真诚认罪悔罪的被告人 , 检察机关将依法打击 , 适时提出抗诉 , 维护法律尊严 , 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
来源:青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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